康宏多名前高层涉串谋诈骗上诉得直脱罪 律政司终极上诉指中介证券公司无商业用途
发布时间:13:53 2025-09-03 HKT
康宏环球(前称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层及1名经理涉于2014至2015年间四度发债时,串谋一家证券公司总经理,表面上安排其配售债券,但隐瞒实际由康宏关连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证券行总经理受审后被裁定2项串谋诈骗罪成,分别判囚或缓刑。4人其后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判刑。律政司今上诉至终审法院,指案中证券公司毫无任何商业用途,仅用以绕过《上市规则》,因此构成关连交易。
本案由署理首席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林文瀚、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及杨伟廉爵士审理。律政司由高级检控官林晓敏代表;答辩方代表则包括御用大律师Ian Winter、David Perry、资深大律师陈政龙、黄佩琪、许绍鼎及蔡维邦。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为广泛重要的法律争议以及重大不公批出上诉许可,法律争议为就《上市规则》第14A.25条而言,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是否须有直接合约关系才可进行关连交易?具体而言,若某前台方与某上市公司订立一份服务协议而不具真正商业目的,且事先安排由前台方聘请该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实际向该上市公司提供该服务,当该关连人士受聘时,上市公司与该关连人士之间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上市规则》第14A.25项中的关连交易?



控方称被告若知道由关连公司配售债券并一同串谋便可定罪
就重大不公,律政司指有合理理由认为上诉庭错误地批准上诉,理由是(1)需要提供关连交易的证据才能维持其定罪;(2)或者,控方未能证明存在关连交易;(3)康宏3人无须承担义务,向配售公司董事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以及港交所披露所涉及的股份配售协议;及╱或,(4)即使向董事会作出披露,股份配售协议无论如何都会获得批准。
林晓敏今陈词指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是否毋须直接合约关系也可进行关连交易,林官直言知悉鼎成证券只是烟幕,实际上由康宏关连公司配售债券,问及应否直接审视背后被隐藏的事情是否非法或错误。林晓敏回应指若案中一连串交易中加入了第三方鼎成证券,而加入鼎成证券毫无任何商业用途,仅用以绕过《上市规则》的话,则本案交易构成关连交易,无论背后有否不诚实意图或恶意。林晓敏引用案例指,法庭判别时应考虑到实际情况,而非其形式,而因为关连交易或构成利益冲突以致众被告需要披露,只要众被告知道本案中实际上由康宏关连公司配售债券而一同串谋的话,足可定罪,并无不公。
Ian Winter陈词指应考究《上市规则》的订立目的,《上市规则》不是刑事条例,订立目的不是旨在撒下广阔法网去捕捉关连交易,而是旨在提供条款供上市公司执行交易,让各方明了其权限。Ian Winter指出要区分开不诚实手段和非法手段,本案中无论手段还是目标都合法,故不应定罪。林官提问违反信托责任可算非法,Ian Winter指可能算。
答辩方指定罪需证明曾使用非法手段
李官指出本案中众被告同意隐瞒利益冲突或关连交易,无论如何都会带来不诚实问题。Ian Winter回应指本案中根本没有考虑被告间协议使用何等非法手段来犯案,由康宏到鼎成证券之间有正当合约,鼎成证券也完全可以外判配售债券工作。李官追问即是只要加插一间公司在其中便可避免构成关连交易?Ian Winter重申本案中要辨识到非法手段才能定罪,用合法手段争取合法目标,无论当中如何不诚实也可,要定罪就要证明到手段非法。
David Perry 则陈词指法庭要先了解康宏公司架构,而其关连公司在架构之外,前财务总监陈丽儿只是其中一个雇员,负责日常运作,引用涉案电邮及WhatsApp 讯息,指出没有证据显示陈丽儿和前经理黄淑安知悉外判配售协议,鼎成证券将配售债券外判予康宏关连公司。林官质疑然而陈丽儿和黄淑安2人原审时从未作供说明,而且单看电邮及WhatsApp 讯息也会引发其他疑问。案件明续。
原审时47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麦光耀被判入狱7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3年;49岁康宏前财务总监陈丽儿囚5个月,缓刑18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两年;42岁前经理黄淑安判囚4个月,缓刑18个月;51岁鼎成证券前总经理李易明,判监5个月。
案件编号:FACC1/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