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辩方提法律争议遭逐一戳破 控方反问:难道要传召特朗普来港作供?
发布时间:11:32 2025-08-18 HKT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今踏入第148日审讯。黎智英指他近日出现心悸情况,虽未有验出任何疾病,但惩教署已为黎配戴可携式心脏监测设备「动态心电图监测仪」及进行药物治疗。控方展开结案陈词,表明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后继续犯法,一直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控方毋须证明串谋协议在何时何地达成,只须证明串谋行为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继续便可。而若黎到其他国家继续进行请求制裁等行为,即代表他继续执行其原有的串谋协议,控方无需证据证明黎曾重新在其他国家达成新协议。
黎智英上周五已获安排配戴「动态心电图监测仪」
控方甫开庭即交代,黎智英已根据医疗团队的建议,进行药物治疗,自8月15日已配戴上「动态心电图监测仪」(Holter monitor),现时亦正配戴该「监测仪」。黎智英对其健康状况没有任何投诉。法官杜丽冰亦提到医疗团队认为黎智英身心均适合出庭应讯,而法庭在上下午分别要安排一节小休,若黎智英需要额外小休,随时可以提出,法庭会尽量安排。
辩方提出的六大法律争议,包括(1)合约法中「嗣后违法而受挫( frustration by supervening illegality)」的原则是否适用于刑事串谋罪;(2)黎智英的人权;(3)煽动罪对犯罪意图(mens rea)的要求;(4)《香港国安法》第29(4)条中「勾结(collusion)」、「制裁(sanction)」、「请求(request)」及「其他敌对活动(other hostile activities)」的诠释;(5)「不可审理性(non-justiciability)」原则在本案是否适用);(6)公司刑事责任原则以及「引导思想及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测试是否适用于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
控方指案例表明毋须证明串谋协议在何时何地达成
控方交代其书面结案陈词长达860页,而口头结案陈词预计需时2日,主要集中讨论法律议题及证据。控方遂展开结案陈词,表明被告方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已达成主动或被动的串谋行为,辩方虽称本案依合约法受挫原则,应自动终止及解除任何《香港国安法》生效前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的协议,但控方回应辩方的法律争议指,黎智英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后继续犯法,一直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证明被告方的串谋行为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后继续。
法官李运腾指出被告方是否打算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继续履行协议,主要根据本案证据而非法律议题。控方指辩方所指的合约法原则为民事法概念,不直接适用本案刑事法,而且只要被告方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已达成协议,被告方如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继续执行协议,便代表被告方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后继续犯法,而被告毋须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再达成新协议。控方特别提到难以证明串谋协议达成的时间及地点,案例亦表明控方毋须证明串谋协议在何时何地所达成,只须证明串谋行为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继续。
控方引述英国法官皮艾逊勋爵(Lord Pearson)在案例中指出,串谋协议并非合约合同,串谋协议属于非法,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控方认为串谋协议并不可使用民事合约法中「嗣后违法而受挫」的原则,而在普通法下,串谋协议形成后,只要各方遵守协议,他们便是「串谋」,而由于串谋犯罪从一开始便属非法,故串谋协议不应根据合约法来确定或解除,更何况民事合约法中「嗣后违法而受挫」的原则根本难以在刑事案件中运用。
法官李运腾举例指,若法官李运腾和控方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今天串谋谋杀辩方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但彭经已在昨日死亡,便可能会用「嗣后违法而受挫」的情况出现。控方则指明,辩方虽称《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串谋协议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自动解除,辩方亦认为控方需证明被告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另外达成串谋协议才算违法,但控方并不接受辩方说法,认为与《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串谋协议有关的非法行为,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继续的话,便代表被告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后继续根据串谋协议作出非法行为。
《香港国安法》无规定所提请求必须被「境外组织」接收才算犯罪
控方重申,只要串谋协议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达成、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持续,又有两人或以上意图执行串谋协议,便属违法。当串谋协议已达成,便代表串谋者已犯下刑事罪行,他们其后的所作所为已无关紧要。法官李运腾则提到,若各方本身达成的协议属合法,其后因《香港国安法》的出现令该协议变成非法,则属事实争议,而且若各方原本协议作出一些合法行为,但有关法律的变动需要考虑在内。控方则指被告方误以为他们的串谋行为属合法,显示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并不正确,但同意一切都取决于事实证据。
对于辩方争议《香港国安法》第29(4)条中「勾结(collusion)」、「制裁(sanction)」、「请求(request)」及「其他敌对活动(other hostile activities)」的诠释,辩方声称勾结罪中控方须证明勾结方之间有「协议或秘密协议」以危害国家安全,而且相关请求须获传达及接收。惟控方认为勾结罪无需证明任何协议或秘密协议,《香港国安法》第29条及第30条已明确列出「勾结」的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含糊不清之处。
控方提到,时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张晓明早在2020年7月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明,「勾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勾结」是个贬义词,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做坏事,刑法上作出犯罪的勾当,张又提到《香港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列举了五种行为,当中包括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辩方称控方证明某人「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时,必须「请求」至少已传达给对方,对方亦接收「请求」。惟控方指辩方立场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香港国安法》规定被「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但并没有规定该请求必须被预期接收请求者接收才能构成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被告曾向「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出请求便已足够。控方举例指黎智英不断请求特朗普制裁中港,反问辩方是否意味著难道控方需要传召特朗普来香港出庭作证,以证明特朗普已经收到了黎智英的请求?
控方又提到,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当中指明「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
控方认为针对中港官员的制裁即是针对国家
辩方指《香港国安法》第29条所指的「制裁(Sanction)」,只是针对中港两地,并非针对中港官员,但控方则认为国家透过官员运作,针对中港官员的制裁即是针对国家,故任何干预主权、运作或内政的措施均为「制裁」。辩方另认为「其他敌对活动(Other Hostile Activities)」只限于中国与敌国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活动,但控方质疑辩方诠释过于狭窄又缺乏法律依据。
控方指法律条文没有指明「其他敌对活动」是指「战争」,而「其他敌对活动」与「制裁」及「封锁」属同类,如外国对中港所作出的胁迫、惩罚或干预行为,大多数与经济及政治有关,包括贸易封锁及军火禁运。控方又指出,煽动暴力或使用口号亦是危害国安的行为,而现代国家安全的威胁已不仅限于暴力行为,反而往往涉及同样具有破坏性的非暴力行为。
控方:黎智英明知《苹果》文章具煽动意图仍发布即证其煽动意图
辩方虽指控方要证明黎智英有煽动意图,但控方认为没有必要证明黎智英有特定的煽动意图,而当《苹果日报》发布的文章具煽动意图,黎智英明知该些文章具煽动意图仍决意发布,便能证明黎智英有煽动意图。法官李运腾问控方如何证明黎智英知道该些文章具煽动意图,控方则举例指若外国人不知煽动口号的意思但盲目跟从叫喊,便难以证明他有煽动意图,相反黎智英至少会知悉涉案文章具煽动意图。
控方引述《刑事罪行条例》 第10条提到,任何人发表煽动文字;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即属犯罪。控方认为控方毋须证明黎智英有意图制作具煽动意图的煽动刊物,只须证明黎智英知悉《苹果日报》的涉案文章为煽动刊物。
辩方争议公司刑事责任原则,以及「引导思想及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测试是否适用于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控方认为公司高层及董事会成员有完全独立行动的自由裁量权(full discretion to act independently),对于《苹果日报》的煽动文章,黎智英、《苹果日报》前社长张剑虹、前副社长陈沛敏、前总编辑罗伟光均有权「引导思想及意志」,即对公司具有管理和控制权,而根据证人的口供,黎智英才是实际控制《苹果日报》的最高决策人,张剑虹、陈沛敏、罗伟光只是下属角色,一切听命于黎智英的编采指示,没有完全酌情决定权及自主权去引导《苹果日报》的思想及意志。
控方指黎于案发期间利用其个人社交平台及《苹果》请求外国制裁中港官员
辩方广泛引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结自由等,主张黎智英的行为仅行使这些基本权利或履行第四权角色。惟控方指言论及新闻自由并非绝对,若黎智英的出版刊物或演说超出新闻报导或意见表达,构成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时,则可受《香港国安法》限制。而且案例指明香港法院无权裁定《香港国安法》 违宪,有关煽动罪也没有对言论自由作出不相称的限制。
控方指2019年至2020年间,香港经历了一场严重的社会冲突,黎智英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利用其个人社交平台及《苹果日报》等,请求外国制裁中港官员,亲自会见及联络当时的美国高官,包括美国前副国防部长伍夫维兹(Paul Wolfowitz)、美国前陆军副参谋长基恩(Jack Keane)、美国前驻港总领事郭明瀚(James Cunningham) 、美国时任国务卿蓬佩奥(Mike Pompeo)及蓬佩奥的时任女助理玛丽基塞尔(Mary Kissel)等。
控方提及黎智英的私人助手Mark Simon负责执行黎智英的指示,黎曾向Mark Simon表示「制裁中国便可阻止中国打压香港」,要求Mark Simon联络外国政要,邀请他们订阅《苹果日报》英文版,黎智英的访谈节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大部分节目嘉宾亦是Mark Simon介绍。黎智英在不同帖文、文章及访问中一直要求外国制裁中港官员、对中国进行报复、惩罚中国以缓解美国的愤怒、支持美国取消香港的特殊贸易地位,即使黎智英在2020年8月被捕,但黎却继续向下属下指示,请求制裁、封锁或其他敌对活动。
黎智英是《苹果日报》的创办人,亦是壹传媒最高领导人及最高决策人,积极参与编采政策,黎亦承认《苹果日报》是一份「反共」报纸。《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亦因黎智英在饭盒会下达编采指示,自2019年4月起参与串谋协议,其后《苹果日报》亦在2020年2月推出「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动,在网上呼吁香港人发送信件给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国际向中国施压,对中国采取敌对行动,邀请美国总统制裁中国;黎智英承认他下指示推行「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动 ,希望阻止《香港国安法》 的推行。
控方又提到黎智英在2019年8月27日赴美与时任美国国务卿蓬佩奥会面时,曾提议蓬佩奥可以制裁及打压中港领袖。黎智英已在庭上承认他曾向《苹果日报》下达编采指示,要求把陈方安生与美国时任副总统彭斯会晤的新闻做到「最大效果」,亦曾要求《苹果日报》采访示威者以获取同情,淡化示威者的暴力行为。
黎智英在2020年6月向高等法院申请更改保释条件以离港赴美时,指其女儿Jade在美产女,他急不及待赴美探望孙女,但黎智英向助手Mark Simon所传的讯息则透露他计划赴美与时任美国副总统彭斯(Mike Pence)等美国官员会面,他希望其女儿能在数天内产子,让他拿到孙女出世纸后令其申请合法化,并可确定他赴美会见美国官员的日期。控方质疑黎申请赴美的主因是他明知道《香港国安法》快将降临,仍希望赴美向美国官员进行游说,为离港赴美而向法庭说谎。
案件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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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男子向黎智英挥手后被带离法庭
黎智英今早开庭前身穿米白色风衣,戴上黑色粗框眼镜,由惩教人员带领进庭并步入犯人栏时向公众席方向点头微笑。有男子向黎智英挥手,随即被数名保安警告,男子问:「挥手都唔得呀?」,保安直接回答:「挥手都唔得」,他其后被数名保安带离法庭。
司法机构职员在开庭前向正庭内公众读出法官指示,表明无论法官是否在场,任何人在庭内均须保持安静,不得发表意见,包括个人感受、祝福语句及道别语句,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则将被带离法庭,保安人员会纪录其资料,该些人士亦不准再进入正庭旁听。
黎智英否认一项串谋刊印及发布煽动刊物罪以及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则否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本案在今年3月完成控辩双方举证阶段,押后近5个月以便双方准备结案陈词阶段。
案件由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审理。控方由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高级检控官陈颖琛等人代表,黎智英则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大律师关文渭及持香港执业资格的新西兰御用大律师 Marc Corlett、黄雅斌、董皓哲、李峰琦及姚颖彤代表,三间《苹果》相关公司则由大律师王国豪代表。
案件编号:HCCC51/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