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公屋户称不知女儿持物业 申复核收公屋决定被拒 官指女儿必然从中得益
更新时间:12:55 2025-08-15 HKT
发布时间:12:55 2025-08-15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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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公屋女租客居于单位34年,女儿2009年婚后迁出单位与丈夫同住,却隐瞒女婿为节省印花税以其名义置业收租,遭房委会收回葵芳邨葵信楼单位。两母女辩称置业收租所有得益全归女婿才没有申报,惟上诉失败。六旬女租客月前入禀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决定。法官高浩文今早于高等法院指可合理地构想女儿必然从中得益,而其银行帐户亦间中收取相关租金收入,没有任何理据合理可议,遂驳回司法覆核申请,须付讼费。
申请人为母亲麦丽华,建议答辩人为房屋委员会及上诉委员会(房屋),有利害关系方为女儿张嘉欣。判词归纳申请人理据指,上诉委员会错误裁定女儿持有物业业权,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女儿以信托形式代女婿持有物业,而且女儿明知持有物业业权而虚报,申请人并非不知情,因此房委会下令收回公屋全不合理。
法官反驳指上述说法非合理可议,申报目的显然为确保申请人仍符合资格,以合理地分配公屋资源,申报表上清楚列明所需申报物业,女儿所持有物业属其中之一,女儿明知权益而不申报。申请人指涉案物业用作投资,而非女儿婚姻所需,法官反驳说法明显错误,整个安排明显在婚姻脉络下进行,可合理地构想女儿必然从中得益,而其银行帐户亦间中收取相关租金收入,再从女婿处收到津贴。法官拒绝接纳当初申请方有如实申报,女儿在公屋申报与印花税申报两方面说法不一致,终不认为申请方有任何理据合理可议,驳回司法覆核申请,须付讼费。
案件编号:HCAL1033/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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