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不小心驾驶及没应要求提供资料 资深大律师胡汉清遭票控10.14开审

更新时间:17:40 2025-08-08 HKT
发布时间:17:40 2025-08-08 HKT

曾任全国政协委员的资深大律师胡汉清涉去年8月没有在要求下提供资料,并且不小心驾驶,被票控两项传票控罪。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作审前覆核,辩方就行车纪录片段呈堂性有争议,并提出愿认较轻控罪。裁判官林子康将案排期10月14日审讯,控方须于28天内向法庭就上述事宜表明立场。

胡汉清将争议行车纪录片段呈堂性

资深大律师胡汉清今代表自己应讯,他以轮椅代步。控方代表大律师陈伟彦表示,将传召3名证人,包括提供行车纪录片段的投诉人兼目击者和发出通知的警员等。

辩方对于相关的行车纪录片段呈堂性有争议,就没有在要求下提供资料方面,胡汉清表示当时为索取完整片段而向警方申请延期,惟案情撮要中未有提及。而就不小心驾驶,胡汉清提出愿意承认较轻的传票控罪,即《道路交通条例》中有关横过双白线的控罪,让控方考虑。

控方表示,将与律政司商讨修改控罪之事,及向警方确认上述事宜。林官将案排期于10月14日作一日审讯,控方须28天内向法庭表示,对于上述事宜的立场,以及会否接受辩方提出的修改控罪事宜。

被控无应要求提供资料及不小心驾驶罪

73岁被告胡汉清被票控两项传票控罪。控罪指,有人提出告发,指称一辆车辆的司机被怀疑于2024年8月14日在罗便臣道103号景雅花园外面在道路上不小心驾驶一辆私家车,而被告身为当时该车辆的登记车主,没有于2024年9月12日依照在2024年8月21日以邮递方式送达的通知书的要求下,在2024年8月21日后21天内,向通知书内指明的警务人员,供给一份按通知书内指明格式及签署的书面陈述,提供该被指控罪行发生时之司机的姓名、地址及驾驶执照号码及(如有的话)他与该上述司机的关系。

另有人提出告发,指称被告在2024年8月14日下午5时57分于罗便臣道103号景雅花园外面,在道路上不小心驾驶一辆私家车。

案件编号:ESS1945-1946/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