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辩方结案陈词指被告何卓为无参与爆炸案串谋 考虑可信可靠性时应兼顾其背景及社会环境

更新时间:11:13 2025-07-23 HKT
发布时间:11:13 2025-07-23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41天审讯。首被告何卓为一方今结案陈词指,何并没有加入爆炸案串谋,也没有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的意图,并提醒陪审团应摒弃其他被告在录影会面针对何卓为的说法,「希望系无任何潜意识嘅印象影响到你」,指这样对何才公平,而陪审团在考虑何自辩证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时,亦应考虑何的背景及社会环境。

辩方请陪审团考虑被告何卓为裁决时别受潜意识影响

首被告何卓为的代表大律师姚本成今结案陈词指,就「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控方须证明被告有意图藉爆炸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而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爆炸」罪,控方则须证明被告有意图藉爆炸危害他人生命或财产严重受损害。姚补充,何卓为却并没有加入任何犯罪协议或串谋,亦没有上述意图。

姚续陈词,请陪审团摒弃其他被告在录影会面或警员记事册中关于何卓为的说法,因为法律上这并不能用于指证何卓为,「希望系无任何潜意识嘅印象影响到你」、「你哋要警惕自己……咁对第一被告(何卓为)先至公平」。

首被告何卓为的代表大状开始结案陈词。
首被告何卓为的代表大状开始结案陈词。
大律师陈词指何卓为于案发时就已打算搬离宏创方503室。资料图片
大律师陈词指何卓为于案发时就已打算搬离宏创方503室。资料图片

姚指陪审团考虑何卓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时,须考虑其背景和当时社会环境,何卓为案发时从事钓具买卖,他在社会事件期间会在现场劝说年幼示威者离开及会让与家人不和的示威者短暂留宿,他亦有教导「和理非」示威者防身术,及在理大暴动期间曾「爬渠」勘察、协助理大示威者逃出理大,另有尝试藉社会事件追求异性。

姚续指,何卓为在2019年12月遭网红「搣时潘」潘书韵起底,令何卓为不敢外出,其生活和经济都受影响,而女示威者「Rachel」则资助何卓为租金,但条件是让她在涉案宏创方503室摆放电子零件和汽油弹等物品;何卓为又称曾见过Rachel把发泡胶加入汽油弹中。姚强调,何卓为并非因为涉案串谋而租住503室,因为他于2019年6月已开始租503室,早于控方所指的串谋开始日期,而何卓为在案发时亦打算搬离503室。

姚称Rachel并非虚构人物,宏创方闭路电视曾多次拍摄到Rachel,Rachel在2020年3月7日503室飘出烟雾时亦在场,而Rachel在3月6日晚上也有到嘉顿山上开会,Rachel亦是涉案Telegram群组成员「武肺疑似患者」。

称何卓为曾借手机给师弟亦尝向友人借三星手机旅行之用

何卓为早前辩称,警方在他身上检取的三星手机并非属于自己,而是他向朋友「阿鬼」所借,因为他和何培欣去泰国旅行及玩水,而该手机防水;控方则指该手机属于何卓为及曾发出涉案Telegram讯息。姚指,何卓为曾透过Telegram,把该手机内的相片发给自己的黑色iPhone,由此可见该手机并非属于他。

何卓为亦辩称,自己案发时借出金色iPhone给中学师弟「阿蛋」,相关涉案讯息均由对方发出,直到3月6日下午,「阿蛋」才归还手机。姚指出,警方在拘捕何卓为后,从来没有问过金色iPhone是否由何卓为使用,而且警方后来已解锁金色iPhone及发现当中Telegram讯息,但在5次录影会面中也没有问过涉案讯息是否由何卓为发出。

姚续指,控方有责任证明何卓为是自愿提供密码解锁手机,虽然控方指出何卓为庭上辩称的伤势与医疗记录有出入,但何卓为的确有胸口触痛和额头红斑,控方未能排除何卓为出现伤势的原因,而且根据警员记事册,警员问何卓为是否愿意提供密码时,也没有进行警诫及表明手机内容可用作指控何卓为,「对被告公唔公平呢?」。姚另指出,警方调查张琸淇手机时有施行警诫。

陪审团再问预计案件审结时间

另外,法官陈仲衡今于开庭后,表示再收到陪审员信件,信中指上周已来信查询审讯的估计完结时间,但未有回应。陈官向陪审团表示,控方现已完成结案陈词,辩方商讨后将交代预计陈词所需的时间,而法庭引导词则预计须时8至10日,视乎情况可能缩短,惟陈官重申案件已审讯多日,现阶段难以批准任何一位陪审员辞任。

姚指何卓为在庭上并非刻意「讲大话」

何卓为早前自辩时,误以为其中一个涉案无名群组内的讯息是由「阿蛋」透过金色iPhone发出,但实质由自己的黑色iPhone所发。姚指何卓为在庭上并非刻意「讲大话」,该无名群组的誊本早于去年11月已在庭上出现,誊本上亦显示由黑色iPhone内Telegram帐号发出讯息,直到今年3月控方提供的另一份文件才显出该群组内讯息实质由金色iPhone发出。

姚续指,如果何卓为知道誊本出错,他没有任何理由或动机说出错误的版本,「实穿㗎嘛……所以一定系搞错咗,一个genuine mistake」,他并非刻意说谎,故陪审团不应因此对他有任何偏见,又指并非如控方所指的「骨牌效应」、令何卓为其他证供亦不应采纳,而是控方「小题大做」。

除此以外,何卓为主问时辩称在2020年3月5日下午1时许离开宏创坊后,直到翌日凌晨3时许才返回,但控方盘问时亦播放闭路电视片段,显示何卓为在3月5日晚上9时许曾与李嘉滨返回过503室。姚亦指何卓为并非刻意隐瞒或误导,只是因为何卓为进出503室的次数太多,案发时逗留时间高达500多个小时,有遗漏亦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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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