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于电梯偷拍裙底 私补男导师脱罪 官指手机无相片成疑点 惟行径招唾骂或犯游荡罪
更新时间:17:56 2025-06-19 HKT
发布时间:17:56 2025-06-19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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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补习导师涉于秀茂坪屋邨电梯内偷拍裙底,他早前否认一项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受审,今于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裁决指,从证据层面上无法肯定被告当时正在拍摄,或借手机窥看事主裙底。彭官形容被告的行径招人唾骂和谴责,但由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CCTV见被告放手机于女童衣服下按钮但手机无发现
彭官指,审讯期间曾数次播放涉案的电梯闭路电视片段,清楚显示被告尾随事主,即11岁女童X进入电梯,并曾将手机放在X的衣服下方,用手指按下按钮至少3至4次。但在被告的两部手机内均没有搜出与案相关的相片或影片,因此疑点利益归于被告,须当被告没有拍摄任何X的相片或影片。
手部动作较像拍小腿和袜故未能肯定影或偷窥裙底
彭官续表示,在闭路电视片段中X的校服长裙长度过膝,甚至只离鞋面5至6吋,而片中被告的确将手放于X的裙下,惟手臂伸出幅度和角度不像是伸至裙底,反而像是拍摄X的小腿和袜。因此彭官认为,不能肯定被告当时在拍摄,或借手机窥看X的裙底。
证据不足以定偷拍罪惟行径或干犯游荡罪
彭官指控方须证明被告在拍摄,或借手机窥看X的私密部位,但证据有欠稳妥。他又形容被告的行径招人唾骂和谴责,但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只能裁定罪名不成立。彭官其后表示,从证据层面而言,被告的行为可能干犯游荡并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罪,但由于是控方决定以何罪起诉,若法庭以游荡罪来审理,会对被告造成不公。
被控1项偷拍罪
34岁男被告黄斯健,报称为私人补习导师,被控于2024年7月26日,在九龙秀茂坪安泰邨盛泰楼5号升降机内,出于观察或拍摄X的私密部位的意图,为了从X的衣服下方观察或拍摄其私密部位而操作iPhone。
案件编号:KTCC2201/2024
法庭记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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