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街站挂黑布横额擅自筹款 社民连4成员12罪成共罚款1.26万元
发布时间:16:12 2025-06-12 HKT
社民连主席陈宝莹、余炜彬、李盈姿、周嘉发前年在铜锣湾及湾仔三度摆街站,期间挂黑布横额及在未经批准下筹款而遭票控12罪。4人不认罪受审后,裁判官屈丽雯今午于东区裁判法院裁决指陈宝莹悬挂黑布虽然无字,惟明显为表达政见,符合海报在公共空间传播概念之定义,而众人若不打算筹款,派发刊物上毋需印上可供转帐二维码,故裁定4人12罪成。屈官判处陈宝莹罚款6600元,其余3人罚款1000至3000元。
4名被告分别为67岁陈宝莹、31岁周嘉发、30岁余炜彬及54岁李盈姿,陈宝莹被票控3项于政府土地未经准许而展示招贴或海报罪,连同其余3人被票控9项没有许可证而在公众地方筹款罪。
官指被告悬挂无字黑布表达政见符海报定义
屈官引述辩方抗辩指被告有示威及言论自由,涉案黑布无字,不符招贴或海报法定定义,亦不构成滋扰环境,涉案街站为表达政治立场,而非筹款,没有证据显示街站物品设备用于筹款,二维码可供收取款扰,指现场警员没有阻止警告,控方检控不公。
屈官描述被告案发前早已准备好2米乘1米的无字黑布,案发时悬挂在桌上支架,其后众人以扬声器广播,介绍社民连街站,派发刊物「抗命」及发表政见,表明黑布若有字便会罚款,并以此悼念,约2小时拆除离开。屈官指被告虽有示威及言论自由,惟非绝对,法例可为维持秩序等目的施加合理限制,否则若无规管或会出现争相展示海报之混乱情况。
屈官同意控方所指,认为应采用目的释义来诠释招贴或海报法定定义,涉案黑布虽然无字,惟明显为著表达被告政见,单单描述为一幅黑布并不全面,其实际上符合在公共空间传播概念之招贴或海报定义。屈官续指被告在繁忙路段,人流密集且靠近马路之处设置街站,悬挂黑布2小时,用扩音器高叫口号,又派发刊物,容易令人分心聚集,影响行人安全,带来公共安全风险,故构成实际滋扰。
派有二维码刊物可作电子支付筹款
屈官转指社民连刊物上虽删去「捐款」字眼,惟仍可凭刊物上二维码以电子支付方式筹款,众人若不打算筹款,派发刊物上毋需印上2个可供转帐二维码,因此街站份属筹款活动。屈官再指二维码所连结的Braintree帐户于案发期间持续活跃,曾收取了逾1.8万元款项,虽然社民连汇丰帐户已被停用,无法从Braintree帐户提取款项,惟不等于被告没有从事筹款活动。屈官再反驳指在场警员监视搜查,没有警告或制止,但不等于被告没有犯案,终裁定4人12罪成。
辩方求情指陈宝莹现已退休,领取长生津为生,是次街站已比此前街站进步,减少滋扰,亦没有破坏社会安宁或违法言论,为时短暂,案情轻微。被告周嘉发亲自求情指不同派别争相表态之愿景与现实相差太远,社民连已经是最后一个政治团体,仍然会不怕麻烦在街头表态。
被告李盈姿直言每一分钱都是勤劳工作服务社会所赚来的血汗钱。余炜彬陈词指客观上众人根本无法提取金钱,质疑定罪能否服众,批评检控目的在逼使社民连灭声,侵犯了公民权利。
官指法庭断案不考虑政治因素
屈官判刑时指被告虽不信服裁决,然而法庭断案视乎证据法律,不考虑政治因素。屈官同意本案案情轻微,减少了公众影响,过程大致和平有序,没有暴力,筹款所涉案情亦非严重。屈官判处每项于政府土地未经准许而展示招贴或海报罪罚款1200元,每项没有许可证而在公众地方筹款罪则罚款1000元,陈宝莹、周嘉发、李盈姿及余炜彬终分别判罚6600元、2000元、3000元及1000元。
各被告被票控于2023年4月2日、4月30日、5月28日分别在铜锣湾记利佐治街与东角道交界的行人道路上及湾仔地铁站A3出口外的行人道路,无合法权限或解释且没有社会福利署署长或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发出的许可证,组织、提供设备以进行或参与筹款活动;陈宝莹另被票控于同年4月2日、4月30日及5月28日,于同地未经准许而展示招贴或海报,即1块黑布横幅。
案件编号:ESS35029、35031-32、35035/2023、ESS38408-10、38412、38419-22/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