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佣要求本港制定强迫劳役罪行 终极上诉遭5官一致驳回 官:除立法外仍有多种补救方案

更新时间:11:04 2025-06-11 HKT
发布时间:11:04 2025-06-11 HKT

菲佣指控其男雇主、八旬英籍医生7年前藉身体检查及按摩为由对她抚胸揉乳,经刑事及民事诉讼后均罪脱败诉,她早前质疑警方没有充分调查她是否人口贩运及强迫劳役的受害者,司法覆核胜诉后虽获发还重新考虑调查决定,但她指本港缺乏强迫劳役罪行,遂上诉至终审法院,表明政府需制定特别针对相关罪行法例,才可改善多年来的法律漏洞及制度问题。终院今颁布书面判词,裁定制定专门针对强迫劳役的罪行并非唯一有效的方案,现时仍存在多种可行补救方案,政府也有广泛的酌情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弥补不足,故一致驳回上诉。

针对前雇主的非礼指控及民事申索均落败

本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贤共同审理。判案书由张举能及霍兆刚共同颁布,并获其他法官赞同。

上诉人CB早前已以刑事及民事渠道控告前男雇主Z非礼,并就以遭Z性侵为由,向Z申索近100万元损害赔偿,但针对Z的非礼罪脱之余,赔偿申索亦失败。CB欲以目前在港并未立法的强迫劳役罪控告Z。

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4(3)条,香港必须为强迫劳役的受害者提供切实及有效的保护。CB要求终院裁定警方调查纰漏与本港缺乏特定法例将强迫劳役刑事化,是否具足够的因果关系,驱使法庭颁令政府须制定一项特别针对强迫劳役的罪行,以履行上述条例的义务。

有多种可行补救方案

首席法官张举能及常任法官霍兆刚在判词指,Z经过正审、上诉、重审的程序后已被裁定非礼罪脱,CB向Z申索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亦已告败诉,而法庭需要处理的议题为「政府是否保障强迫劳役受害者的权利,为强迫劳役受害者提供切实及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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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虽裁定在政府并未履行《香港人权法案》第 4(3)条的义务,但由于除了制定专门针对强迫劳役罪行的方法,当前仍存在多种可行补救方案,政府也有广泛的酌情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弥补不足,由此可见制定专门针对强迫劳役的罪行并非唯一有效的方案以解决涉案问题,更何况本案没有证据显示警方在调查时的过失对Z的检控有何影响。

终院一致驳回CB的终极上诉,裁定警方调查中的过失没有损害上诉人在《香港人权法案》第 4(3)条下的权利,而政府亦无须以制定专门针对强迫劳役罪行的方式,去切实而有效地保障CB有关权利。

案件编号:FACV1/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