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亨邨男住户长期不在港遭收回单位 申司法覆核因全无胜数今遭驳回
发布时间:22:57 2025-05-28 HKT
青衣长亨邨亨翠楼1名男住户去年1月底到6月中134天期间,有119天不在港,房委会12次突击查访不成,8月底通知要求收回单位,男住户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同年11月中遭驳回。男住户其后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质疑上诉委员会判决无理非法,程序不当,申令禁止。法官杨家雄今日以书面宣判,指男住户完全不能指出上诉委员会有任何错误或程序不公,申请全无胜数,驳回司法覆核申请。
申请人为男住户陈觉威,建议答辩人为上诉委员会(房屋),建议有利害关系方为香港房屋委员会。判辞交代,申请人为长亨邨亨翠楼一单位承租人,与子女经「特别调迁」获编配单位。青衣区租约事务管理处及房屋署善用公屋资源分组收到匿名电邮举报后,先后12次突击查访,皆未能遇见申请人一家,最终只是在去年6月27日预约家访中遇见申请人。申请人当时透露子女已于2021年离港往加拿大读书,而申请人于去年1月起亦离港数月前往加拿大探望子女。
出入境资料显示,申请人的子女于2021年7月27日离港后再无回港,而由去年1月31日至2024年6月12日,134天期间申请人有119天不在港。即使在申请人一家不在港期间,单位水电表读数仍持续上升,而用水模式显示申请人离港及在港期间均一直由同一人占用。房委会终向申请人发出迁出通知书,申请人上诉,上诉委员会去年11月21日确认决定。申请人翌月10日申请司法覆核许可。
判辞指,申请人在誓章中只笼统地称上诉委员会「不合理、不合法、程序不当」,质疑上诉委员会提出「唔合情理的假设性的问题」,惟与事实不符,而上诉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认为申请人并非以上述单位为主要居所,信纳其没有殷切的住屋需要,实属合理。杨官又指申请人完全不能指出上诉委员会在公法上有任何错误,或上诉有什么程序不公,或决定有悖常理,因此拟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请全无胜数,遂拒绝批出许可。
案件编号:HCAL 2420/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