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无合理辩解下缺席竞委会聆讯 受查人遭起诉 属首宗未按要求出席聆讯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13:23 2025-05-27 HKT
发布时间:13:23 2025-05-27 HKT

竞委会早前调查一宗涉及香港仔鱼类批发市场内,有批发商涉嫌从事瓜分市场等反竞争行为的案件时,根据《竞争条例》要求一名受查人士到竞委会的办公室出席聆讯,惟该受查人士未有出席聆讯。竞委会将个案转交警方作刑事调查后,涉案受查人士遭起诉一项「没有遵守规定或禁止」罪,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竞委会早前根据《竞争条例》(《条例》)第42条所赋予的调查权力,要求该名受查人士到竞委会的办公室出席聆讯,惟涉案受查人未有出席。

有关案件今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涉案人士被控一项「没有遵守规定或禁止」罪,违反《条例》第 52(1)(b)条,即任何人无合理辩解下,没有遵守竞委会的要求出席其聆讯。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

《条例》赋予竞委会的调查权力,包括要求任何人交出与调查有关的文件或资料、出席竞委会聆讯以回答有关问题,以及根据法庭手令进入并搜查相关处所。不遵从竞委会的调查权力属刑事罪行,今年2月,西九龙裁判法院便就首宗涉及不遵从竞委会调查权力的刑事案件作出裁决,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并入狱两个月,后获准保释等候上诉。

竞委会重申,任何人士均应依法配合竞委会的调查,妨碍竞委会行使其调查权力属刑事罪行,可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