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林百欣2004年立遗嘱已患老人痴呆症 高院裁定三太母女胜诉 1973年遗嘱有效

更新时间:16:52 2025-04-11 HKT
发布时间:16:52 2025-04-11 HKT

已故丽新集团主席林百欣(林伯)家族近30亿元遗产中,三太顾瑞英及女儿林明珠分文不获,质疑林伯2004年遗嘱效力,指林伯罹患脑退化症。陈嘉信法官今颁布书面判词,裁定遗嘱执行人律师张定球败诉,三太顾瑞英及女儿林明珠胜诉,宣布林伯2004年遗嘱无效,裁定林伯1973年的遗嘱及1974年的遗嘱补充文件才是林伯真正的最后遗嘱,下令遗嘱执行人一方需向三太顾瑞英及其女儿林明珠支付讼费。

林建岳:裁决不影响其对丽新集团管治

林百欣儿子林建岳发声明表示,作为有关遗嘱的其中一名持份者,对裁决有所关注。据他了解,有关民事案件的原告人正研究法庭的裁决,并正考虑会否作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他表明,有关案件的上述裁决,均不会影响他作为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权益及对丽新集团行使所有的管治和其运作。

三太母女质疑2004年遗嘱效力

原告为遗嘱指定执行人已故律师张定球、新遗嘱执行人律师周佩华及冯蕴瑶,被告为顾瑞英及林明珠。被告方在审讯时指,林百欣于2004年12月订立遗嘱,庭上透露林百欣约有29亿遗产,根据2004年遗嘱,次子林建岳获逾19亿,被告方挑战2004年遗嘱的效力,提到林百欣于2004年被诊断患有中度至重度的脑退化症,质疑林百欣没有能力明白复杂的遗嘱内容,建议若法庭裁定2004年的遗嘱无效,可裁定林百欣于1973年订立的遗嘱以及1974年的遗嘱补充文件是否有效。

林百欣(林伯)一生人总共有两妻两妾,第一任妻子赖元芳、第二任妻子余宝珠、三太顾瑞英及四太蔡妍红。林百欣与第一任妻子赖元芳育有林建名及林淑莹,与第二任妻子余宝珠育有林建岳及林淑如,与三太顾瑞英育有林明珠及林伟钧,与四太蔡妍红育有林淑玲,林伯另有一名养子林建康。

1967与1973年遗嘱均有份分遗产

林百欣(林伯)于90岁高龄2004年订立遗嘱前,早已在1967年及1973年订立遗嘱,亦在1974年及1993年订立遗嘱的补充文件。林百欣于1967年订立的遗嘱指明,其遗产会分成12等份,以信托形式持有,直到他所有子女年满21岁为止,第一任妻子赖元芳获1股、第二任妻子余宝珠获1.5股、三太顾瑞英获0.5股、林建名获3股、林建岳获2股、林伟钧获1股;三名女儿林淑玲、林明珠、林淑如各获0.5股,剩余的1.5股以名为「蒸尝」的信托持有,用于祖先崇拜、教育和维护费用以及慈善目的。

至1973年2月2日,林百欣修改遗产分配,遗嘱订明遗产同样被分成12等份:第一任妻子赖元芳及林建名各获1股、林淑莹获0.5股、第二任妻子余宝珠获1.5股、林建岳获2.5股、林淑如获0.5股、三太顾瑞英、林明珠及林伟钧三人各获0.5股、四太蔡妍红获0.25股、林淑玲获0.5股、Lim Por Him获0.5股,余下2.25股将用于建立一个信托基金,其收入将用于慈善用途,并向亲朋好友提供财政援助。

1974年订立声明书奠定林建岳为继承人地位

林百欣于1974年1月20日立下遗嘱补充文件,直接指明不留遗产予四太蔡妍红,并表示由于林建岳已获大量遗产股份,故不会获分丽新集团的股份。林百欣另于1993年5月18日立下「声明书」,表明林百欣去世后林建岳可获其资产的15%,而且把林百欣在Lucky Omen Ltd的所有股份授予林建岳,而1993年的声明书正是由原告张定球所见证的。林建岳作供时表示他在1993年曾犹豫留在丽新集团还是自行创业,而林百欣在1993年订立的声明书正正保证了林建岳作为其继承人的地位及丽新集团主席继任者的地位。

1967年及1973年的遗嘱和1974年的遗嘱补充文件,均在林百欣去世后由原告张定球开启东亚银行的保险箱取出,而1993年的声明书则是丽新集团高层众所周知。生于1914年的林百欣晚年身体状态每况越下,林百欣在2001年确诊前列腺癌,需进行激素治疗和化疗,不得不反复输血。林百欣在2004年6月1日被送进香港港安医院进行冠状动脉血管支架置放手术,术后跌倒致左前臂骨折,2004年6月15日被转移到香港养和医院,确诊「急性谵妄症」,即急性意识错乱,2日后出院。

2004年被诊断患有中至重度阿兹海默症

脑神经科医生方嘉扬于2004年8月2日为林百欣进行简短智能测验,向林百欣询问当时的日期时间季节、减法运算、覆述数字等,最终林百欣在总分30分中只得8分,终诊断林百欣患有中度到重度阿兹海默症。2004年9月2日林百欣因肺水肿入院治理9日,林百欣亦在2024年12月2日订立其2004年遗嘱,内容指明已故律师张定球(Vincent Cheung)被任命为唯一的遗嘱执行人,周佩华(Carol Chow)及冯蕴瑶(Agnes Fung)则被任命为候补遗嘱执行人,而第二任妻子余宝珠、林建名、林建岳、林建康各获一笔特定遗产,剩余遗产在还清债务和管理费用后,将把2亿港元及剩余遗产的33%分配给林建名,将剩余遗产的50%分配给林建岳、第二任妻子余宝珠及林建康则平分剩余遗产的17% 。

2004年遗嘱指明第一任妻子赖元芳、三太顾瑞英与其女儿林明珠(Pearl Ling)及儿子林伟钧(Eric Ling)均分文不获,又指林百欣与三太顾瑞英及女儿林明珠的诉讼及诽谤索赔案,令林百欣与三太一家关系严重恶化。三太一方指出2004年遗嘱中写错林明珠及林伟钧的英文名字为「Pearl Liang」和「Eric Liang」,又写错林伟钧的中文名字是「林伟君」。

原告无证据阐明林百欣04年有能力订遗嘱

陈官指出,专家根据林百欣在2004年患严重阿兹海默症的情况,推断林百欣早在1999年或2000年开始患有阿兹海默症,而林百欣本身患脑小血管疾病,是导致血管性认知障碍和失智症的常见原因,林百欣亦同时患前列腺癌、需要定时输血的严重贫血症、需要进行支架手术的冠心病、摔倒和手臂骨折。专家们一致认为林百欣原本患有的阿兹海默症及手臂骨折等诱因可引致「急性谵妄症」发作,众多病症连同2004年6月「急性谵妄症」发作亦可能会加速林百欣潜在失智症病况恶化,无法恢复到病前状态。

陈官接纳林百欣在2004年患有中度到重度阿兹海默症的专家诊断,而陈官经仔细分析后认为原告方没有证据阐明林百欣有能力在2004年12月3日订立遗嘱,又特别提到现任香港丽丰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姚逸明在证人供词指2004年6月前,林百欣常与他及其他高层共餐,「在吃饭时都会收到员工关于日常业务的口头报告」,又指林百欣「喜欢测试员工的商业知识和新闻意识」,但林百欣在2004年6月进行支架手术,健康状况恶化,又跌伤手臂,使减少见面并避免谈论业务,以免给林百欣带来压力」。陈官发现姚逸明出庭作供时试图推翻其证人供词,淡化林百欣在2004年6月前后的病情变化,更编造林百欣术后记得大陆同事的10个手机号码一事,裁定姚逸明并非一名可信证人。

打错子女名字情况「史无前例」

陈官称,专家一致认为轻度至中度痴呆症患者也可能无法订立复杂的遗嘱,尤其是遗嘱内容复杂、家庭情况复杂、立遗嘱者的资产分配微妙时,立遗嘱者的理解能力必须更高。陈官认为林百欣的遗嘱及资产复杂,除了不同公司的股份、海内外的土地,停车场空间、公寓、工厂单位、证券、银行存款、独资企业生意等,更包括29个不同分配方案,又列出另外7项资产的「杂项资产」清单,更何况林百欣的主要资产均是他透过公司结间接持有的,不是以本人名义直接持有,如林百欣透过丽新制衣持有鳄鱼恤的股份、丽丰控股的部分股份、丽新发展的部分股份,又透过丽新制衣及丽新发展持有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丽新酒店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而当年丽新发展正在进行债务重组,影响林百欣的有关股份,种种资产转移及生意交易均增加林林百欣遗产的复杂性。

陈官特别指出林百欣坐拥4名妻子,其中儿子林建岳为他指定的继承人,女儿林淑如像是没有与父亲联络,养子林建康受委托监督丽新的大陆房地产投资,女儿林明珠曾与他有官司纠纷,但与儿子林伟钧关系良好,侄女Katty Lam等其他家庭成员也照顾过林百欣,这一切都说明了林百欣家庭环境的复杂性及所需的理解能力。

陈官裁定有14页英文翻译及6页中文翻译的2004年遗嘱内容非常复杂,含复杂的语言和冗长的句子,规定了43种不同型类别的资产分配给不同的受益人等,处理剩余遗产的分配则更加复杂,林百欣指明首2亿港元将交给林建名,再把剩余遗产的33%分配给林建名,剩余遗产的50%分配给林建岳、第二任妻子余宝珠及林建康则平分剩余遗产的17% ,而且2004年遗嘱打错子女名字的情况亦「史无前例」。陈官指2004年遗嘱的条款在林百欣以前的遗嘱中前所未有,资产分配变化重大,但原告方则没有证据阐证林百欣有能力订立2004年遗嘱。

陈官认为没有任何可信的证据表明,林百欣在2004年12月3日之前曾就其资产分配发出过指示,也没有任何可信的证据表明他有能力作出资产分配的指示,而林百欣第二任妻子余宝珠、林建名、林建岳、林建康曾讨论林百欣的资产分配,陈官推断三太顾瑞英一家被排除在外的原因是按照余宝珠的意愿去处理。

林建岳在没有林百欣的同意下选择张定球作为遗嘱指定执行人,张定球其后开始准备林百欣的2004年遗嘱,可见2004年遗嘱未经林百欣的协商或批准,只是反映余宝珠、林建名、林建岳、林建康四人的意愿及决定。而林百欣的失智症在2004年8月已经变得严重,但张定球仅利用15至20分钟向林百欣解释后,最终执行了2004年遗嘱,而余宝珠、林建名、林建岳、林建康四人及林百欣均签署了2004年遗产分配方案,惟陈官认为只用15至20分钟解释遗嘱及遗产分配方案根本不够,同时认为原告方故意隐瞒有关林百欣执行2004年遗嘱时的精神报告,以免真实报告曝光。

官信若林百欣清醒 不会作04年遗嘱安排

陈官裁定原告方及被告方均没有证据证据林百欣当年有能力立下2004年遗嘱,林百欣当年从未下达遗产分配指示,也从未见过复杂性高的2004年遗嘱,张定球也未能向林百欣充分解释2004年遗嘱,故林百欣根本无法理解2004年遗嘱的性质及其影响,亦无法理解他所处理的财产范围。林百欣确实患有阿兹海默症,2004年8月2日患有中度至重度失智症,陈官裁定林百欣在2004年12月3日病情已恶化至重度失智症,相信若林百欣头脑清醒,并不会作出2004年遗嘱内的遗产分配安排。

陈官裁定原告方无法证明林百欣当年有能力立下2004年遗嘱,遂宣布林百欣的2004年遗嘱无效,判被告方胜诉,宣布林百欣的1973年遗嘱及1974年遗嘱补充文件才是真正的最后遗嘱,下令原告方需向被告方支付讼费。

案件编号:HCAP 4/2011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