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富户政策遭房委会收回公屋 66岁退休警提司法覆核指物业业权属前妻 转让手续多年未完成
发布时间:13:11 2025-02-25 HKT
66岁退休警员1989年购入黄大仙物业拥一半业权,7年后离婚,法庭下令业权全归前妻所有,惟手续一直尚未完成,而退休警员持续为按揭供款。退休警员2014年退休后租住公屋,前年富户政策生效后,房署随机抽查发现退休警员持有物业,房委会去年中终止租约,勒令退休警员交出单位。退休警员向上诉委员会上诉不果,日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决定,发还上诉委员会重新考虑。
指物业物业属前妻所有
申请人林江石(Lam Kong Sek),现居于葵涌石篱二邨石禧楼某单位,拟答辩人为上诉委员会(房屋),利害关系方为香港房屋委员会。入禀状指,申请人现年66岁,1980年加入警队,原居于警察宿舍,2014年3月退休后归还宿舍,申请公屋。申请人2017年6月19日为四口家庭申请初级公务员特别一次性住房分配,并成功获批,同年10月31日申请人签署租约连同入住公共房屋声明等。
2023年10月房委会富户政策生效后,申请人同月申报没有持有任何本地物业。房委会指控申请人指,房屋署善用公屋资源分组去年5月初透过土地注册处网上系统随机抽查,发现申请人1989年4月25日及7月15日签署了买卖协议,购入黄大仙翠凤楼1楼单位连平台,而申请人持有一半业权。申请人去年5月底警诫供词指,自己与前妻此前同居于翠凤楼单位,2人1996年离婚后,按区域法院命令,业权全归前妻所有,惟手续一直尚未完成,因此申请人前年申报时不认为自己属物业拥有人。
收回公屋将造成申请人庞大住屋开支
房委会去年7月31日终止租约,通知申请人迁出单位。申请人5日后向上诉委员会申请上诉,11月聆讯后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判。上诉委员会解释指区域法院下令后,申请人仍持续为按揭供款等而没有申报,更认为如申请人一早如实申报的话,根本不合资格租住公屋。
申请人指上诉委员会决定为自己带来重大经济困难,剥夺其公屋福利会对申请人退休生活造成庞大住屋开支,重申自己没有持有翠凤楼单位实际权益。申请人认为上诉委员会误解房委会公屋租住资格政策,非法地束缚行使法定酌情权,因此涉案决定不合法;上诉委员会没有良好理由剥夺其公屋居住权或过份干预申请人社会福利权利,因此涉案决定无理违宪;涉案决定程序不当,上诉委员会没有提供充份理由拒纳申请人解释。
案件编号:HCA479/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