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警员在辩方盘问下指被告吴子乐从没有表示需要休息 因案件调查有逼切性 每次录影会面前向对方查询 被告均称情况合适
发布时间:11:21 2025-02-11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50天审讯。辩方盘问时警员,质疑警员拘捕被告吴子乐后,在凌晨深夜刻意不让吴子乐休息,并与他录取警诫口供及在警署进行3次录影会面。警员不同意,称吴子乐没有表示过自己需要休息,「案件调查有逼切性」,而每次进行录影会面前亦有询问吴子乐,他均表示情况合适。
凌晨录取3份口供 警指吴无提出要休息
警员沈鸿源、案发时驻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今续接受被告吴子乐的代表大律师梁耀炜盘问。
辩方指,沈与吴子乐于2020年3月8日凌晨在宏创方503室录取3份警诫口供期间,不曾询问吴子乐须否休息。沈同意。辩方续指,当时沈很可能知道吴子乐已经感到疲倦,但直到凌晨3时许、完成3份警诫口供前,都不曾向吴子乐指出如果感到疲倦、可以暂停录口供。沈不同意,称「相信警诫词里面包含左所有元素」,如果吴子乐认为不合适,可以保持缄默。


辩方:吴子乐第2次录影会面时称「眼瞓」
辩方指,沈刻意不让吴子乐休息,继续在深夜录口供,是为了逼使吴子乐屈服于沈对他作出的「威逼利诱」;沈不同意。沈同意如果吴子乐感到疲倦,会影响其答案的准确性,但认为须「视乎返第3被告(即吴子乐)点解」,以决定是否继续录口供,如果吴子同意继续录口供及进行录影会面、或认为自己情况合适,警方有机会继续调查,「因为案件调查有逼切性」。
辩方指,即使有机会影响到答案准确性,沈仍继续与吴子乐进行录影会面。沈称「呢个系一个假设嘅问题」,指辩方自行断定吴子乐有疲倦情况。法官陈仲衡亦关注,这是一个抽象的情况。辩方则指,被告曾在第2次录影会面中曾指出自己「眼瞓」。
辩方指,吴子乐在3月7日晚上11时许被拘捕,一直接受警方调查到同日早上,必然会感到疲倦。沈不同意。辩方续指,吴子乐在录影会面的神情举止亦显得疲倦,直至早上约10时,吴子乐在第2次录影会面中称自己「好眼瞓」及接受「好耐审问」。沈称自己当时有向吴子乐澄清,澄清后得到的答复令他认为吴子乐可以继续进行录影会面。
辩方指,当时沉没有澄清吴子乐是否「眼瞓」,只澄清「审问」一事。沈称吴子乐表示经过「长时间审问」而感到「有啲眼瞓」,「眼瞓」是由「审问」所导致,但同意自己当时没有提到「眼瞓」一词。辩方又指,沈当时不断向吴子乐澄清,直至吴子乐说出「我讲错咗系审问」,是担心如果吴子乐不同意澄清,会被人发现曾向吴子乐「打、吓、氹」。沈不同意。
警员称吴子乐无要求休息
辩方续指,及至早上10时半至11时许,沈才给予吴子乐35分钟时间,用作吃饭及上洗手间,其后便继续进行第3次录影会面。沈同意。辩方指,吴子乐在第2次录影会面中已经表示「眼瞓」,而当时已通宵接受约12小时调查,沈其实知悉吴子乐已感疲倦,应该给其休息时间。沈不同意,称吴子乐没有表示须休息,而案件调查有逼切性,每次进行录影会面前亦有询问吴子乐,他均表示情况合适。
辩方问到,警方与吴子乐进行第3次录影会面后,带吴子乐到家中搜查时,吴子乐是否曾拥抱母亲及哭泣。沈同意。辩方追问,当时吴子乐有否着母亲为他找律师。沈则不同意。
另外,辩方指称,沈拘捕吴子乐后,沈曾询问吴子乐「1月25号上嚟做咩,拎个煎pan系咪整炸弹呀」,当时吴子乐否认及称「我上黎系处理猪嘴个啲买卖㗎咋」、「我而家呢,系等紧个女仔返嚟,畀返个啲钱我啫」。沈不同意。
辩方指警员曾以张琸淇威胁吴要「队死」另两被告
辩方续指,当时沈曾以吴子乐女友、即张琸淇作威胁,「你都唔想佢有事㗎,不如同我合作,我转你做污点(证人),我保证佢无事」,及后带吴子乐到宏创方5楼残厕内,并以2016年「石棺藏尸案」的污点证人「小草」为例,称「佢都系咁甩身咋嘛」、「帮我队死五飞(即何卓为)同张家俊就得,咁我就帮你转做污点证人」。沈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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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将吴子乐头部按进马桶冲厕并教导如何录口供
辩方又指,当时沈曾询问吴子乐是否知道其他人的「花名」和姓名,又问吴子乐是否「够钟改名」,吴子乐否认及称「我上嚟系处理猪嘴买卖,我本身以为你系拉我呢样嘢……」,沈当时表示「仲玩嘢?信唔信我搞埋你条女呀啦」及掌掴吴子乐,其后把吴子乐头部按进马桶内及冲厕。沈不同意。
辩方指,吴子乐其后同意配合沈,沈在残厕内与吴子乐录取口供,并教导吴子乐怎样回答,期间另曾数次把吴子乐的头部按进马桶。沈不同意。辩方另指,吴子乐曾要求致电女友才配合警方,沈因此再次尝试把吴子乐的头按进马桶,但后来致电同事及让吴子乐与张琸淇通电话。沈亦不同意。
辩方续指,沈曾告知吴子乐进行录影会面时「记得要讲啲咩嘢㗎啦,咁你一阵自己执生啦」,吴子乐问可否见律师,沈则要求吴子乐先进行录影会面、录取残厕内教导他的口供;辩方又指,警方带吴子乐前往油麻地警署进行录影会面的车程上,沈曾揶揄吴子乐是「曱甴」及「政治炮灰」。沈一概不同意。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