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被告吴子乐录影会面称何卓为策划 罗湖港铁站放置并引爆炸弹 目的在「逼使政府封关」

更新时间:10:54 2025-02-07 HKT
发布时间:10:54 2025-02-07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48天审讯。庭上续播放被告吴子乐的警诫录影会面片段,吴子乐称受到「五飞」命令,协助运送爆炸品到深水埗某公园男厕,爆炸品后来被放置到罗湖港铁站,目的是「逼使政府封关」及使人不敢透过罗湖关口前往香港;吴子乐又称「五飞」曾表示「加入咗佢,就无得返转头」,他认为如果退出,自己的安全会受到威胁。吴在另一录影会面中指「五飞」即首被告何卓为。

运送两个爆炸品到枫树街游乐场公厕

案发时驻守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员沈鸿源昨供称,2020年3月7日晚上拘捕被告吴子乐,其后在油麻地警署与其进行警诫录影会面。控方今续播放吴子乐第3次录影会面片段。

片段中,吴子乐称2020年2月2日凌晨,「五飞」何卓为指示他运送两个爆炸品到枫树街游乐场公厕内,2人先后从宏创方出发,沿途何卓为「喺前面睇下安唔安全」;吴子乐在公厕内放下装有两个爆炸品和接收器的背囊,其后便与何卓为「前后脚」返回宏创方。

吴子乐于录影会面中指,他按何卓为指示将爆炸品放于公厕内,再由另一人带往罗湖港铁站引爆。资料图片
吴子乐于录影会面中指,他按何卓为指示将爆炸品放于公厕内,再由另一人带往罗湖港铁站引爆。资料图片

计划中另有人提取爆炸品后放置罗湖港铁站引爆

吴子乐续指,背囊后来由网名「Yu」的男子接收,对方是在「游行示威人搭人识返嚟」,据吴子乐所知,「Yu」会把爆炸品交由他人放置到罗湖港铁站,「Yu」又曾表示会负责引爆,而「叉鸡饭」则协助到罗湖站「做哨」,男子「十六」亦有协助;炸弹接收器由张家俊设计,由「蕉」在宏创方503室组装,「山鸡」则透过WeChat买原材料。

控方早前开案陈词指称「叉鸡饭」即被告杨怡斯,「山鸡」即李嘉滨;「Yu」、「十六」和「蕉」的身份不详。

此外,吴子乐又提到,在罗湖站放置炸弹是何卓为的主意,当其在涉案Telegram群组提出后,群组内其他成员没有反对;行动目的是「吓到啲人唔敢再系罗湖……经罗湖呢个关口嚟香港」及「逼使政府封关」,而炸弹威力不大,目标是「炸烂啲死物」、例如座位。

吴子乐另表示自己行动时受何卓为命令,而对方曾表示「加入咗佢,就无得返转头」、「如果而家退出,会对我(吴子乐)十分之不利」,吴子乐称他理解为如果退出,「会对我嘅安全构成威胁」。

宏创方503室中检走大行李箱

沈供称,完成第3次录影会面后,曾带吴子乐到其黄大仙住所搜查,并检取了一些衣物和一部黑色手提电脑,其后带吴子乐到黄大仙警署。

控方另播放一段宏创方5楼的闭路电视片段,显示沈等一众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员约2020年3月7日晚上约11时半进入503室,其后有警员从503室搬出一个行李箱。沈供称,该行李箱在503室内发现,内里并没有物品,他把此事告诉同事。

吴子乐的代表大律师梁耀炜盘问时,沈同意在其警员记事册和书面供词均没有提到进入单位后看到该行李箱、及告知同事当中没有物品。辩方质疑,为何沈在5年后亦能在庭上记起此事。沈称当时有特别关注该行李箱,因行李箱体积较大,本身摆放在503室走廊,导致走廊较窄。

警否认残厕内向吴子乐「打吓氹」

辩方指,2020年3月8日凌晨,503室外的闭路电视镜头仍被遮蔽。沈称没有留意。辩方续指,沈当时带吴子乐到残厕内,「打佢,吓佢,氹佢」,并在残厕内录取警诫供词;为了避免他人知道,警方亦没有索取3月8日凌晨后的闭路电视片段。沈不同意。

辩方指,沈在残厕内,用手扣把吴子乐的左手锁在坐厕旁边的扶手,「用武力将佢个头塞落去马桶入面冲水」。沈不同意。

辩方引述,沈供称将近3月8日凌晨12时、在503室内的桌旁边与吴子乐录取警诫供词;但当时鉴证人员仍未到场,证物警员亦未开始搜证,如果沈和吴子乐在满布证物的桌子进行录取警诫供词,有机会干扰到证物。沈不同意,称会接触到桌子,但不会碰到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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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质疑警用大部份录取警诫供词时间威逼吴子乐

沈同意,警方调查多名疑犯时,会把各人分开,避免他们听到其他的调查内容。辩方指,沈录取警诫口供,当时张琸淇亦在503室内。沈称张琸淇被带到走廊方向,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他不会想到张琸淇听到他和吴子乐之间的对话,他亦听不到张琸淇被调查的情况。

辩方问到,沈根据3次爆炸事件、分成3个部份录取警诫供词,3次均各自用上约50分钟去记录在记事册上,但当时就1月28日深圳湾口岸爆炸案调查及警诫下,吴子乐仅回答「此事完全与我无关」,为何须花上约50分钟。沈称录取警诫供词时,大部份时间用于抄写案情,而当时同事13556进行搜证,故沈亦须稍等吴子乐见证其搜证。

辩方追问,录取警诫口供和见证警方搜证均是重要工作及须专注进行,为何沈不提出两项工作分开进行。沈称自己收到指示录取口供,亦得悉同事须进行搜证,他不会制止其工作。辩方又质疑,录取警诫供词毋须花上约3个小时,指沈其实把大部时间用于威逼,并指示和教导吴子乐在警诫下及稍后录影会面中的说法。沈不同意。

周一续审。

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