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家族争产战丨官恩娜母亲麦银丽败诉 官裁定外婆遗嘱无效
发布时间:15:15 2025-01-28 HKT
【官恩娜/争产/麦银丽/遗嘱】艺人官恩娜(Ella)已故外婆劳笑凤生前把逾四千万元资产赠予官恩娜胞兄官仲铭,再立遗嘱把遗产全数赠予「契仔」冯明业,官恩娜三名姨母质疑冯明业与官恩娜一家合谋夺走外婆毕生财产,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推翻遗嘱。案件在高等法院完成为期19日的审讯,法官陈嘉信今颁布书面判词指,外婆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存疑,而且律师当时没有确保外婆立遗嘱时不受他人影响,裁定外婆劳笑凤生前所立、遗嘱唯一受益人订为「契仔」冯明业的遗嘱无效。
官恩娜已故外婆劳笑凤的长女麦银娣、三女麦丽萍及么女麦美华,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控告劳笑凤的次女、官恩娜母亲麦银丽,以及麦银丽的男性好友、劳笑凤「契仔」冯明业,指麦银丽及冯明业两人欺诈没有精神上行为能力的八旬老妇,迫使劳笑凤把逾4000万元资产赠予官恩娜胞兄官仲铭作「生前礼物」,再立遗嘱把遗产全数赠予冯明业,要求法庭裁定外婆遗嘱无效。
劳笑凤外下多个物业遭官恩娜父亲出售或抵押 官恩娜亦涉其中
外婆劳笑凤生前独自持有4幢物业,包括湾仔坚弥地街22-28号坚尼阁6楼A室、湾仔庄士敦道44号5楼单位连天台、中环结志街12号1楼连平屋顶、湾仔中半山坚尼地道凤凰阁1座2楼B室连车位。她与长女麦银娣共同持有湾仔轩尼诗道113号协生大厦11楼,另与么女麦美华共同持有铜锣湾轩尼诗道东南大厦9楼D室。外婆劳笑凤生前在湾仔协生大厦独自居住,其他物业全作收租用途,另持有价值超过2500万港元的定期存款,又在2012年购入上水万豪居第31号屋连车位、花园、天台及平屋顶,该物业原与官仲铭联名持有,「一人一半」,官仲铭于劳美凤死后则成为唯一拥有人。
外婆劳笑凤与官仲铭在2012年开设联名户口,官恩娜父亲官有权在2013年11月把外婆劳笑凤的凤凰阁物业抵押借贷900万港元,坚尼阁物业在2013年12月以638万港元出售,湾仔庄士敦道44号物业在2014年4月以410万港元出售,中环结志街物业在2014年9月以595万港元出售,三幢物业的销售收益均存入劳笑凤及官仲铭联名户口,其后官仲铭以转帐及提款的方式,在联名户口及劳笑凤的个人储蓄户口中,提取了逾3800万港元。当外婆劳笑凤去世时其所有的固定资产都消失无踪,银行只剩$17,797港元,她剩下的凤凰阁物业则被多重按揭,官恩娜涉与其兄长官仲铭勾结,于2012年把万豪居单位按揭予恒生银行以借贷400万元,贷款至今仍未偿还。
立遗嘱时受「监视」和怀疑受麦银丽电话干扰
陈官在判词中提到,全案的证供均不能证明外婆立遗嘱时有足够行为能力,负责协助外婆签订遗嘱的律师吴裕雄也没有做足措施确保外婆立遗嘱时不受任何人干扰。外婆立遗嘱时「契仔」冯明业在场「监视」,官恩娜母亲麦银丽则致电怀疑干预外婆决定。陈官特别指出,外婆的所有资产包括现金、按揭贷款、卖楼收益,生前基本上全部转赠与官恩娜一家,陈官亦裁定官恩娜母亲麦银丽有明显动机,透过以其男性好友冯明业被订为外婆遗嘱的唯一受益人,来防止三名姐妹向官家追讨外婆的资产。而官恩娜及官仲铭两兄妹亦没有出庭作证,法庭有权作出不利于官家的推论。
陈官指外婆劳笑凤生前患有强迫症及认知障碍症,容易感到焦虑不安,故严重依赖「契仔」冯明业的照料,十分容易答应照顾者所提出的任何要求。由于外婆劳笑凤生前的资产都已转移给官家,遗嘱即使把「契仔」冯明业订为唯一受益人,其实冯明业也没有得益,更可说是「拿屎上身」,承继被官家多重按揭的外婆物业,但冯明业愿意成为外婆劳笑凤遗嘱的唯一受益人,唯一推论正是防止官恩娜母亲麦银丽的三名姐妹,向官恩娜一家追回外婆劳笑凤的资产,并要求官家赔偿。
官指麦银丽有强烈动机不惜代价控制母亲立遗嘱
陈官形容官恩娜母亲麦银丽一直控制其母亲劳笑凤,有强烈动机、不惜所有代价让母亲服从她的要求,同时获得其「忠诚同伴」冯明业的帮忙。陈官遂裁定外婆劳笑凤立遗嘱时受到麦银丽及冯明业的不当影响,麦银丽及冯明业要求外婆劳笑凤立遗嘱的真正目的是防止其他原本有权获得遗产的人士,质疑外婆劳笑凤生前把资产转移给官家的交易。
陈官裁定官恩娜三名姨母胜诉,官恩娜母亲麦银丽及其男性好友冯明业败诉。陈官指外婆劳笑凤当时也没有足够的心智能力立遗嘱,又受到麦银丽及冯明业的不当影响。由于陈官裁定外婆劳笑凤是在不知情和未经她批准下立遗嘱,故裁定外婆劳笑凤是在未有立下遗嘱而去世,宣布外婆劳笑凤在2013年10月7日所立的遗嘱无效,下令麦银丽及冯明业需向三名原告支付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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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HCAP37/2015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