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张「刺身姐」执过期食物变卖冇佢符?翁静晶:可控盗窃罪 随时判监10年

更新时间:23:30 2024-11-13 HKT
发布时间:23:30 2024-11-13 HKT

TVB节目《东张西望》早前日报道葵涌天光墟路边档疑售卖过期食物一事,涉事的「刺身姐」被拍到拾店舖扔弃的过期食品,加以制作再出售,食品卫生情况惹质疑。市民都关心「刺身姐」等涉嫌无牌贩卖来历不明或过期食物的人士,可能干犯了甚么法例。有收看《东张西望》的律师兼前艺人翁静晶昨日(12日)在YouTube频道「危险人物2.0」以法律角度讲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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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身姐」恐已犯盗窃罪?


日前《东张西望》报道葵涌天光墟路边档疑售卖过期食物一事,因摄制队被涉事人士追打、惊动警方,而引起全城关注。报道中可见,曾向《东张西望》表示不会再售卖过期食物的「刺身姐」,一直持续摆档获利,引来观众关注执法部门是否「冇佢符」。日前食环署发言人表示已在全港各区展开了连串突击行动,连同较早时在葵涌区进行的同类执法行动,至今合共拘控13人。

包装与内容不匹配

「刺身姐」等在天光墟摆档涉卖过期食品的小贩,在拾到食物后自行重新包装,翁静晶在YouTube频道「危险人物2.0」以法律角度讲解,由于他们的包装与内容不匹配,可能已违反了《商品说明条例》,翁静晶表示:「例如包装上著名是萝卜,但实际产品是鱼生,她重新包装,已经是违反了《商品说明条例》。」但是因为她不是商户,好难用《商品说明条例》告卖家,「因为她没有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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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取垃圾亦属违法

翁静晶续指,「刺身姐」亦可能干犯了《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她说:「这是一个犯法的行为,任何人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权限,在弃置于公众地方、空地或垃圾站内,在所谓垃圾里捡取垃圾,这已经是犯法了。」《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以判罚一级罚款或监禁三个月,不过翁静晶指,法律不外乎人情,要执垃圾的人大多都是贫苦人士,一般都不会大费周章拘捕、控告他们。不过「刺身姐」等人的情况有所不同,「捡垃圾食物回去给他人吃,而买这些食物的人,当然都不会是很富裕的人,吃坏肚之后,手停口停,这个可以告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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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身姐」恐已犯盗窃罪?

翁静晶指,捡垃圾有否干犯盗窃罪需视乎扔弃者的扔弃目的,「例如在后楼梯捡到一个他人丢弃的电饭锅,理论上没有干犯盗窃,你是捡了一件垃圾,是别人不要的,他的目的是不要。但是很多时候,这些人不要一样东西是有目的,例如火葬场(陪葬品)是有目的,目的就是要陪伴先人去火化,所以他弃置的目的是有一个附带条件。」至于以《东张西望》的案例来说,食肆、饼店及超级市场等,他们扔弃过期食物的目的是销毁,不想有人吃这些可能已变坏的食物,「所以他是违反了弃置者的目的,严格来讲,按照火葬场偷窃的案例,警方是可以拘捕她和控以盗窃罪。」盗窃罪是严重罪行,视乎严重程度判决,最高刑罚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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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过期食物致人命伤亡情况更严重

翁静晶表示,盗窃垃圾转卖,而以《东张西望》的案例来看,万一过期食物致人命伤亡,罪行会更严重:「譬如你偷的东西用来转卖,导致很多人吃完食物中毒,甚至死亡,那就更严重。死亡就要告更多,不只是告你捡垃圾,要看你有没有重犯,所以如果要检控这种人就一定要快,你越是被人检控得多,譬如第一次罚你200元,接著就是500元,接著慢慢就会移到去最高刑罚了。到时候你还是不害怕的话,就要坐监。」

食环署日前展开突击行动

此外,据日前食环署在全港各区展开了连串突击行动后指出,任何人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冻肉、刺身和寿司,或出售过期食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食环署亦可能会以涉嫌无牌贩卖、在公众地方构成阻碍、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或出售过期食物等,检控无牌小贩。发言人强调,若涉及出售来历不明或过期食物,可不作警告并即时拘捕。而根据相关法例,无牌贩卖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如无牌贩卖活动同时引致阻塞通道,另可处罚款25,000元或监禁3个月;任何人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冻肉、刺身和寿司,或出售过期食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万元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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