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90万︱4岁爱女溺毙母亲怒告妹妹疏忽照顾 法庭最终判……
更新时间:12:50 2025-01-14 HKT
发布时间:12:50 2025-01-14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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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有时会委托亲友帮忙,但不幸遇上意外,对方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浙江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宗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江苏一名女子控告妹妹疏忽,让她4岁的女儿遇溺身亡。
事发于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期间姐姐年仅4岁的女儿溺毙。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逾70万元(人民币‧下同)。同年9月5日,姐姐控告妹妹,要求对方赔偿约90万元。嵊泗法院受理案件。
民宿老板已赔逾70万
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照顾孩子。姐姐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其间,妹妹带自己孩子去洗手间,致女儿遇溺。姐姐认为,妹妹存在过错应赔偿。
妹妹辩称,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违反家庭伦理。
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在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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