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查册拟收紧不包新闻报道 立法会法律顾问提逾20问 议员忧增加侦查报道难度
发布时间:12:02 2026-11-03 HKT
政府计划收紧土地查册,新规定下查册须符合九项「指明目的」,当中不包括新闻报道。若传媒以公众利益为由申请,须经土地注册处处长审批。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致函政府提出逾二十项问题,关注拒绝申请的理据、上诉机制及「公众利益」的清晰定义与评核准则。立法会已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今日(3日)召开首次会议。
查册限九项指明目的 传媒涉公众利益须处长审批
根据政府提交的《土地业权条例》等相关附属法例,日后市民向土地注册处申请查阅土地及物业业权文件,必须符合9类「指明目的」,例如物业买卖、测量审计等。虽然条文包含「为符合公众利益而进行查册或查阅」,但传媒若以此理由申请,必须事前作出声明,详细说明如何使用资料以达致该目的,并交由土地注册处处长作个别考虑及审批。
法律顾问关注拒绝申请理据 会否设覆核机制
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致函政府,提出逾20条问题,关注处方拒绝时须否提供书面理由;在处方决定拒绝前,申请人有否机会进一步陈述,当局又会否设立覆核或上诉机制;在处方拒绝,申请人是否会获准重新提交申请。
关注有否「公众利益」例子清单
根据文件,土地注册处处长亦会就以「为符合公众利益而进行查册或查阅」为理由提出的申请作个别考虑,并就个别申请的特定情况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而政府早前在立法会文件举例「涉及大规模僭建物及无主物业的新闻调查个案中,有必要申请查阅相关物业的土地纪录」为例子。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要求澄清,除上述例子,土地注册处会否就公众利益提供一份简易例子清单。此外,助理法律顾问关注条文会否纳入以公众利益申请的考虑因素,否则申请指引会否公布详细准则,而上述准则又会否咨询公众。
体演文出界议员霍启刚日前致函委员会,表示认同传媒查册应「有规可循」,当局须「合理地平衡私隐保护与市民知情权,对正当新闻采访采取『宜松不宜紧』的原则」。霍启刚因需前往北京列席全国人大会议,为免影响审议工作及其他议员加入机会,决定退出委员会。
陈凯欣:传媒查册可协助揭发违法事件
曾任新闻从业员多年的选委界议员陈凯欣在会上质疑,即使涉及「公众利益」,亦须由处长作个人考虑,是为传媒工作者套上框架。她举例指,记者进行财经调查时,可能同时发现僭建或新界套丁等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难以强行划分目的。
陈凯欣指出,传媒查册并非出于猎奇,而是履行职务,协助揭发违法事件。她举例指出,柬埔寨诈骗集团涉嫌持有山顶11个豪宅的案件,亦是传媒透过查册揭发业权后,才促使律政司发出冻结令。她忧虑,若不设上诉机制,处长可能在缺乏传媒视角下否决查册,「处长有咩嘅背景可以裁定系咪涉及公众利益?」更难以要求传媒每次就否决决定提出司法覆核,「有几多间传媒可以同你哋司法覆核每一次报道呢」。
陈凯欣建议,只要是由政府新闻处登记的正规传媒机构,并由其法定负责人或总采访主任提出申请,即应被视为符合「公众利益」目的。
局方指查册旨在维持市场运作 一至两工作天审批属合理
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规划及地政)何珮玲回应时指出,(G项)「为学术目的或就物业市场作出报告进行研究或一般分析」亦适用于传媒撰写与物业或楼市相关的报道。她续称,当传媒无法使用「指明目的」申报时,可透过「为符合公众利益而进行查册或查阅」,由主管当局权衡公众利益是否大于个人私隐权。她强调,查册制度并非为了便利侦查报道而设,对于非物业运作相关的申请必须审慎处理。
针对一至两天的审批时间,何珮玲解释,有关安排并不包括假期,且在与持份者沟通后,普遍认为时间合理。由于侦查报道事前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准备,相信一至两天的审批对报道的影响有限。她建议,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超出原本申报目的之内容,应尽快重新递交申请申报「为符合公众利益而进行查册或查阅」,以免误堕法网。
法例未设上诉机制 若不服决定只能透过司法覆核解决
土地注册处处长陆嘉健补充指,拟议制度参考了运输署现行的车牌查册机制。他指出,运输署的查册制度在司法覆核案中,已被法庭裁定为合理。相较之下,公司注册处的查册甚至未设有涉及「公众利益」的查册渠道。
陆嘉健解释,根据主体法例,进行土地查册必须具备指明目的,而法例附页虽列出一系列可向法庭上诉的处长决定,但并不包括「拒绝土地查册新申请」的决定。因此,目前并无相关的上诉机制。若申请人不服处长决定,现时只能透过司法覆核寻求解决。他表示,将来若要增设上诉机制或改良制度,必须修改主体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