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剔除《苹果日报》相关3间公司注册 列为「受禁组织」 刊宪后解散
发布时间:20:27 2026-03-24 HKT
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24)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1条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下称《条例》)第360C(1)条,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下称《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公司注册处处长已随即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并在宪报刊登有关该项除名的公告,《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即告解散。
政府:公司知情并参与黎智英串谋
特区政府发言人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至为重要。法庭在裁决理由书中指出,黎智英作为《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控股公司——壹传媒有限公司的多数股东,实际上控制了该三间公司,他密切管理《苹果日报》并控制其编采方向;不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或后,黎智英均利用《苹果日报》的平台发布煽动文章,以及请求外国对中国和香港特区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苹果日报》的高层人员对黎智英的意图完全知情,并提供支持,落实黎智英的编采指示。
发言人指,法庭裁定第一项控罪「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及第二项控罪「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所指的串谋,是得到《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配合的,它们是知情并愿意参与其中的。因此有需要为维护国家安全而依据《条例》第360C条行使有关权力,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以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人权自由之间达致合理平衡。
刊宪后三间公司即告解散
发言人表示,公司注册处处长已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经刊宪后该三间公司即告解散,并已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分行事;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港元及监禁14年。
发言人又指,特区政府会继续坚定不移维护国家安全,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呼吁社会大众不应参与受禁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与其有任何瓜葛,与受禁组织划清界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