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邓炳强拟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会命令 剔除《苹果日报》相关3公司注册 任何人提供援助即属违法

更新时间:20:55 2026-02-11 HKT
发布时间:20:55 2026-02-11 HKT

继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11日)按《香港国安法》第31条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60C条展开相关程序,分别向《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让该三间公司可在保安局局长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建议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该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

已向《苹果日报》相关3公司发书面通知 限期2.25前作书面陈述

保安局发言人指出,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被控共三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控罪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9条、《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及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第159A及159C条)。法庭在2025年12月15日裁定黎智英和三间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及后,法庭在今年2月9日就案件作出判刑。其中,《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各被判罚款3,004,5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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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决理由书中指出,黎智英密切管理《苹果日报》并控制其编采方向;不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前或后,黎智英均利用《苹果日报》的平台发布煽动文章,以及请求外国对中国和香港特区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苹果日报》高层人员对黎智英的意图完全知情,并提供支持,落实黎智英的编采指示;控罪所指的串谋,得到《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配合,它们是知情并愿意参与其中的。法庭亦在判刑理由书中指出,本案的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属于最严重的级别;而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罪行重大。

《香港国安法》第31条订明,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该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特区政府有责任就《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执行《香港国安法》第31条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现认为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应禁止三间公司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因此拟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行使《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60C条的权力,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邓炳强已向该三间相关公司分别发出书面通知,让其在2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书面陈述。在邓炳强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相关建议时,亦会将《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提交的申述(如有)提交,供其一并考虑以决定是否作出有关命令。

涉事公司遭剔除后即成受禁组织  向受禁组织提供援助等属违法

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最终决定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该三间公司即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份行事;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港元及监禁14年。

发言人指出,特区政府坚定维护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人权一直受到《宪法》和《基本法》的坚实宪制保障。《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亦清楚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有关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清楚订明,在有必要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权利和自由。

发言人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至为重要。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该类行为或活动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特区政府会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全面准确实施《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香港特区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禁止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在特区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