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附例︱梁爱诗:附例趁无事尽早做 避免有人「搞大」社会事件
更新时间:12:00 2025-05-16 HKT
发布时间:12:00 2025-05-16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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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作出《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以及就关乎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职责的条文,订明具体细节。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梁爱诗接受报章采访时表示,订立条文不是针对个别情况,只是因国安法在当时立法较为赶急,因此可趁无事发生时尽早做,而且「迟到好过无做」,又可避免有人「搞大」社会事件。
《香港国安法》第五章订明公署的职责,并可在第五十五条指明的情形下,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对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梁爱诗承认是次修订触及五十五条较为敏感,但过去5年均未试过从国家层面处理国安案件,强调「暂时尽量都无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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