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冲击立会表证成立
更新时间:02:41 2018-01-03 HKT
发布时间:03:00 2018-01-03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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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日报报道)被褫夺立法会议员资格的梁颂恒、游蕙祯及其前助理杨礼康、钟雪莹及张子龙各被控一项参与非法集结以及一项企图强行进入的交替控罪,昨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表面证据成立,明日续审,会传召一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预计只有梁颂恒、游蕙祯会自辩。
裁判官王诗丽昨早指出,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九十条,可知案中负责批准各保安员作供的立法会助理秘书长卫碧瑶,符合立法会秘书的定义,卫有否特别许可也与本案无关;辩方早前提出的外国案例亦不可和本案相提并论;不少证物包括相片册和议事厅录影都符合要求并被接纳为呈堂证据。
法官亦提到早前辩方认为裁判官偏帮控方一事是对法庭不敬;控辩双方考虑法官判词后已签署承认事实,五名被告亦同意相关相片呈堂。
辩方律师中段陈词时,曾称表面证供不成立,认为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十九条,任何人妨碍任何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即属犯罪,案发当天梁颂恒及游蕙祯为妥当获选的立会议员,保安正是阻碍他俩执行职责。
辩方又指控方没有传召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及立法会秘书处秘书长陈维安作供,无法证明主席行使哪一项议事规则赶梁颂恒及游蕙祯出会议厅;如主席是使用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命令梁颂恒及游蕙祯出会议厅,前设是要证明议员行为极不检点和需有立法会秘书长的参与。辩方指控方并无证据证明保安人员合法阻止梁游进入议会,亦无证据确实议员被赶出去不可重返同一会议。
控方在昨午澄清立场时以终审法院在人大释法后早已裁定二人之宣誓无效,取消他们就职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及宣布二人无权以该身分行事,指案发时梁颂恒及游蕙祯已非立法会议员。
辩方就反驳指事件为合法议员被非法防线阻碍,另向法官申请押后再审以就「刑事追溯令」再辩。法官指押后申请与现时中段陈词阶段无关,不会给予押后亦无不公平。案件编号:九城刑事二〇三五——二〇一七。
裁判官王诗丽昨早指出,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九十条,可知案中负责批准各保安员作供的立法会助理秘书长卫碧瑶,符合立法会秘书的定义,卫有否特别许可也与本案无关;辩方早前提出的外国案例亦不可和本案相提并论;不少证物包括相片册和议事厅录影都符合要求并被接纳为呈堂证据。
法官亦提到早前辩方认为裁判官偏帮控方一事是对法庭不敬;控辩双方考虑法官判词后已签署承认事实,五名被告亦同意相关相片呈堂。
辩方律师中段陈词时,曾称表面证供不成立,认为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十九条,任何人妨碍任何正在执行职责的立法会人员即属犯罪,案发当天梁颂恒及游蕙祯为妥当获选的立会议员,保安正是阻碍他俩执行职责。
辩方又指控方没有传召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及立法会秘书处秘书长陈维安作供,无法证明主席行使哪一项议事规则赶梁颂恒及游蕙祯出会议厅;如主席是使用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命令梁颂恒及游蕙祯出会议厅,前设是要证明议员行为极不检点和需有立法会秘书长的参与。辩方指控方并无证据证明保安人员合法阻止梁游进入议会,亦无证据确实议员被赶出去不可重返同一会议。
控方在昨午澄清立场时以终审法院在人大释法后早已裁定二人之宣誓无效,取消他们就职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及宣布二人无权以该身分行事,指案发时梁颂恒及游蕙祯已非立法会议员。
辩方就反驳指事件为合法议员被非法防线阻碍,另向法官申请押后再审以就「刑事追溯令」再辩。法官指押后申请与现时中段陈词阶段无关,不会给予押后亦无不公平。案件编号:九城刑事二〇三五——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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