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屋宇署有酌情权红山半岛业主覆核驳回
发布时间:03:00 2026-09-12 HKT
2023年9月「世纪黑雨」引致红山半岛发生山泥倾泻,事后多间独立屋因违规僭建被屋宇署发出清拆令。其中52号屋业主向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提出上诉遭驳回,遂入禀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相关决定,指署方应有酌情权发出改动建筑的命令、而非必然发出清拆令。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林展程昨颁下判词,驳回司法覆核申请及下令业主须支付26万讼费,指署方并无酌情权向一个违法在先的工程发出追溯性的许可,否则变相鼓励业主违法。
司法覆核申请人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建议答辩人为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屋宇署被列为有利害关系人士。申请方提出,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屋宇署应有酌情权发出改动违规僭建物的命令,并非只能发出清拆令,而涉事僭建物没有结构安全问题,申请人曾向屋宇署及上诉审裁小组提供改动的建议,却完全不获考虑,署方「一刀切」的做法是错误地约束了条例赋予的酌情权。
「署方只能发出清拆令」
林官在判词中指出《建筑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筑物和土地安全,而屋宇署亦因应条例有责任保障公众,所以条例本身属预防性质。虽然法律条文显示屋宇署具有酌情权,但问题是相关酌情权的限制。林官在判词引述屋宇署的说法,指署方无权给予一个追溯性的允许,面对违规僭建,署方只能发出清拆令,条例从未授权署方发出改动建筑、令违规僭建物合法化的命令。
申请方提出一个极端假设例子,指如果告罗士打大厦存在违例僭建物,完全清拆僭建物会引致结构风险,相反轻微改动能够维持结构安全,「一刀切」做法便意味着屋宇署只能下令清拆及导致楼宇拆毁。
惟林官指出,难以想像一个僭建物会影响整栋大厦的结构安全,如果能影响到整栋大厦,相关僭建物必然体积庞大,理应无法避免署方和公众的关注,而且该假设更是陷入非黑即白的谬误,只留下了拆毁整栋大厦和更改僭建物的选项,但事实上却仍存在其他选项,例如清拆僭建物并附以加固工程。
法律后果是业主咎由自取
林官指,当业主选择施工及罔顾屋宇署的规定,相关法律后果是业主咎由自取。署方无权发出追溯性的许可,这与条例立法目的相符,否则违规僭建必然会带来未知的风险,而追溯性许可也会变相鼓励业主违法。因此,林官认同屋宇署并无相关酌情权,终驳回司法覆核申请,虽然建议答辩人一方并未派代表应讯,但屋宇署有派代表出庭给予回应,故下令申请方须向署方支付讼费。
案件编号:HCAL1227/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