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扩性罪行被告匿名保护 大律师公会:免无辜者被起底
发布时间:03:00 2026-08-09 HKT
政府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公众咨询完结,香港大律师公会已提交书面回应,并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在定罪之前,向申诉人和被告提供匿名保护的举措应获扩大。公会原则上同意新增「持续性侵犯儿童」罪,惟须同时加设保障措施,确保审讯公平;亦支持为「同意」这个法律概念界定法定定义。
大律师公会指出,考虑到性罪行相比其他罪行,带有独特且严重的社会污名,一旦作出指控便可能对无辜被告的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令假定无罪有形同虚设的风险,加上网上媒体普及和对起底的普遍担忧,往往令被告初次被捕的数码纪录存在时间永远长于其获判无罪的新闻。公会因此建议在定罪之前向申诉人和被告提供匿名保护的举措应获扩大,并使之普遍适用。
为被告提供定罪前保护,公会认为绝不会削弱对申诉人的保护。至于被告可否有匿名权应交由法官酌情就个别个案决定,或是应明确确立为法律条例下的自动权利,并由法官酌情决定,在符合公众利益或有必要鼓励其他受害人作出举报时解除该限制。
同意新增「持续性侵犯儿童」罪
公会大致同意建议引入新的「持续性侵犯儿童」罪行,建议加设保障措施,包括如证据足以支持提出独立且实质的控罪,如强奸罪,应当明确规定控方提出相应的实质控罪,而非提控「持续性侵犯儿童」罪;参照规管串谋罪行的《实务指示》,如足以提出实质控罪,则控罪书不应就相同行为同时包含「持续性侵犯儿童」罪及实质控罪;控方不应被容许在举证完结时申请修订控罪,或以交替控罪为由申请由实质控罪转为「持续性侵犯儿童」罪,反之亦然。立法应清楚列明「持续性侵犯儿童」罪,与相应的实质罪行属于不同的独立罪行,且不得被视为法律上的交替控罪;以及「持续性侵犯儿童」罪提出检控前,应要取得律政司司长的同意,并应制订及公开检控指引,以订明采用该罪行的严格适用门槛。
另外,大律师公会认为,一个「同意」的法定定义将可令法律更加清晰明确,包括一个非详尽清单,界定一些被视为当事人未给予「同意」的情况。有关清单应该是非详尽清单,因为法院必须保持根据每宗个案的事实,在法例条文未具体列举的情形下,判定是否没有「同意」的权能。在法定清单中所列明的情况应是可反驳的证据推定,而非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这样做是必须的,因可保障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1条下,被告人获得公平审讯及无罪假定的权益。
有关清单中其中一项关于「受害人没有口述或透过动作给予同意」,代表了法律概念方面的重大转变。公会认为这符合保护原则和尊重性自主权原则。它传递明确讯息,一方应当寻求对方的明确同意。
公会基本上同意扩阔强奸罪范围的政策方向,并按建议新订三项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包括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和不涉及触摸的性侵犯罪。
公会亦就保护儿童、精神缺损人士提出意见。公会关注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儿童的罪行适用绝对法律责任,认为法定辩护理由对于避免不相称结果至关重要。公会建议「在16岁以下儿童在场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的罪行订明法定抗辩理由,明确排除意外在场的情景,以免不相称地影响居住环境挤迫的弱势社群;建议澄清「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行中,儿童的年龄上限;建议将乱伦罪中禁止的关系,扩阔至寄养父母;建议就没有行为能力以给予同意的精神缺损程度提供清晰的法定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