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仪勾外力乞制裁 列「指明潜逃者」

更新时间:03:00 2026-02-12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2-12 HKT

  本案为警方首次引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90(2)(b)条,就「处理属于潜逃者的资金」罪采取执法行动。法庭于审讯期间强调,立法目的在于向潜逃者施压,因此不论意图为何,只要直接或间接处理「指明潜逃者」的资产,均属犯罪。判决既彰显法律的严正与公义,也凸显打击措施的成效,展现警方「虽远必诛、违法必究」的决心。
立法目的旨在向潜逃者施压
  郭凤仪自2019年黑暴以来,积极在国际线上策动反中乱港活动,曾出席海外会议及活动,向外国政客及官员乞求对中港进行「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其犯罪行为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于2023年7月被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公开通缉。其后,特区政府保安局于2024年12月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刊宪,将郭凤仪列为「指明潜逃者」,并向其施行包括「禁止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撤销特区护照」等措施。
  本案警惕社会大众,切勿与逃犯勾结。根据法例,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指明潜逃者」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属严重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