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潜逃者资产罪成郭凤仪父候判

更新时间:03:00 2026-02-12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2-12 HKT

  香港民主委员会执行总监郭凤仪逃亡美国后,被香港国安处悬红通缉,其父郭贤生去年初打算取消为郭凤仪投保的保险时,协助更改保单持有人,提取近9万元结余,否认企图处理属于潜逃者的资金罪受审。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昨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时认同控方指,根据条款郭凤仪成年后自动成为保单持有人,裁定郭贤生企图处理属于潜逃者的资金罪成,押后案件至本月26日判刑,期间郭贤生还柙看管。

涉案保单内有约11360美元帐户结余,辩方认为直到成功退保之前,帐户结余也只是据法权产,不属于控罪所指称的「资金」。郑官反驳指保单只需经过计算就可以确定保单结余,退保后保单结余便会交予有关人士,故裁定保单结余属于「资金」。郑官续指涉案友邦保险代理证供简单直接,合情合理,接纳其证供,而郭贤生去年4月30日早上被捕,警诫下称「份保单系我供嘅,佢(郭凤仪)而家唔喺香港,我咪cut咗佢啰」,因此郑官接纳郭贤生案发时企图处理涉案保单。
海外与女会面后提供签名文件
  根据双方同意事实及庭上证供,郭父于去年初曾赴海外与郭凤仪会面,并于返港后向涉案女保险经纪提供载有郭凤仪签署的文件,要求更改保单持有人,再取消保单并提取保单内约9万元余额。
  涉案保险经纪在庭上供称,郭父去年初曾向其查询提取保单余额的程序。她解释,如由持有人郭凤仪签署取消,余额会以支票支付予郭凤仪;若由郭父以持有人身份取消,支票则会以郭父抬头发出。郭父疑因郭凤仪被通缉而无法回港兑现支票,遂赴海外与郭凤仪密会,返港后提交载有郭凤仪签名的保单持有人转名表格,将保单持有人改为自己,再取消保单并取回余额。
  控方在结案陈词中指出,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阻止任何人处理潜逃者的资产;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则补充,条例旨在向潜逃者施压,因此无论意图为何,只要直接或间接处理潜逃者的资产,均属犯罪。
  郑官指出涉案保单乃信托保单,受保人郭凤仪同时是受益人,在郭凤仪年满18岁之前,郭贤生只是以信托身份代为持有涉案保单,以保护受保人利益,郭贤生无权任意处理保单权益。郑官又指没有证据显示郭凤仪拒绝接受保单,保单乃基于信托而非基于合约关系。
控方指国安罪行不得判处缓刑
  辩方求情指现年69岁的郭贤生只是打算取回个人资产,无证据显示会给予郭凤仪,本案性质接近「洗黑钱」,涉款约9万港元,历时少于2个月,时间短,案情轻微;辩方的抗辩亦以法律争议为主,希望法庭判处约14日短期监禁,足以阻吓惩治,反映立法原意。郑官质疑立法目的不止于此,还要向潜逃者施压。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刘德伟亦不同意立法目的如此狭窄,又指国家安全罪行属例外罪行,不得判处缓刑。
  案件编号:WKCC 188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