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再犯滥收车资的哥囚62日
发布时间:03:00 2025-10-21 HKT
内地乘客去年12月乘搭的士由尖沙咀海港城到天星码头,遭的士司机滥收115.5元车资及拒绝发出收据,乘客拍摄影片后向警方举报。涉案44岁的士司机早前承认的士滥收车费等3项传票控罪,连同另一宗案件的缓刑,司机昨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囚62日,吊销的士牌照1年,以及罚款1200元。暂委裁判官许祈峰斥被告在缓刑期间犯案,是目无法纪、明知故犯。
许官指出,被告于多年前和去年均曾被判缓刑,当时法庭已解释清楚个中意思,被告亦非首度被判缓刑,因此不接纳被告对缓刑严重性理解不足的说法。许官更直斥被告是目无法纪、明知故犯,浪费法庭给予的机会,又指上次判刑被告曾被停牌,今次再犯是不知悔改。
没展示司机证 增执法难度
许官表示,的士是市民和旅客常用的交通工具,惟服务质素经常引起关注,尤其滥收车资常见于旅游热点,不止损害旅客利益,更损害香港作为国际旅游城市的声誉,影响的士业界,故法庭须判处具阻吓性刑罚。许官又谓被告没有展示的士司机证,增加检控和执法难度,法庭须向大众尤其的士司机传达讯息,干犯这些罪行要承担严重后果。
许官最终就本案判处被告入狱48日、吊销的士牌照12个月,以及罚款1200元。许官认为,被告在同类案件判以缓刑后,相距4个月便犯本案,无原因不执行该案的缓刑,故下令将原有14日监禁与本案分期执行,即被告合共须入狱62日。
辩指不再从事的士行业
辩方指被告背景报告正面,被告真诚反省,亦决定不再从事的士司机,因会经常触犯交通法例,及和乘客发生冲突。辩方重申被告当时肩负前妻赡养费、儿子学费等,生活捉襟见肘因而犯案,冀法庭可判处较轻刑期。
男被告邝嘉豪,承认一项没有展示的士司机证在的士证件架上(有客在车上)传票罪;一项拒绝发出的士车费收据传票罪;以及一项的士滥收车费传票罪。
案情指,2024年12月6日下午4时30分,被告接载内地旅客由尖沙咀海港城至中环天星码头附近,当时的士停车收费表上显示车资为93.5元,根据市区的士调整收费通告,实际车资应为102.5元,另加50元隧道费。乘客支付300元,被告只找赎了32元,即收取了268元,比实际应收的152.5元,多收了115.5元。乘客要求收据,遭被告声称「坏机」拒绝,乘客其后拍摄影片,并向警方投诉。案件编号:ESS7083-7085/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