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人士覆核《公厕规例》违宪获判胜诉
发布时间:03:00 2025-07-24 HKT
谁为雌雄定分界?法官高浩文认为应由立法机关厘定,而非法庭。跨性别人士「如厕权」引发争议,女变男的跨性别人士K先生忧虑使用男厕会惹上刑责,2022年入禀提司法覆核,质疑《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对跨性别团体构成歧视,违反《基本法》等,要求扩阔「男性」及「女性」定义。法官高浩文昨于高等法院引终院相关案例,宣判K先生胜诉,裁定相关罪行条例违宪无效,暂缓一年要求政府处理,K先生可得讼费。
环境及生态局新闻组回应裁决指,政府会仔细研究判词,并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以决定适当的跟进行动。
申请人K先生,答辩人为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及律政司司长。本案主要争议《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第7及10条,第7条规定任何男性不得进入女性使用的公厕,只有年龄在5岁以下并由一名女性亲属或护士陪同的男童可以进入女厕,反之亦然;第10条指违反第7条的人士,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港元。
入禀人士正进行「现实生活体验」
法官在判词交代K出生性别为女性,惟自早年起自觉为男性,2017年确诊性别焦虑症并接受治疗,入禀时正进行「现实生活体验」,体验男性日常生活,并获发性别认同信,证明其可于社会中被视为男性,使用特定设施包括公厕,正轮候接受性别重置手术。K入禀质疑上述条文违宪,违反《基本法》第25条,以及《香港人权法》第1(1)、14和22条,当中指人人平等,权利不分性别及私生活受保障等,认为有性别焦虑症而未完成性别重置手术,且有医学需要进行「现实生活体验」者,有权使用跨性别后相应公厕。
判词昨提到本案须考虑Q先生及谢浩霖终审案判决,该案中2人的出生性别为女性,成长时均有性别认同障碍,2人多年来虽已接受贺尔蒙治疗或胸部移除手术,但认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的性别重置手术。2人医学上获认可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处申请更改身份证性别为男性遭拒,提司法覆核上诉至终审法院终胜诉,终院裁定处方政策违宪,侵犯了2人私生活权利,裁定政策无效。
法官续指终院裁决后,政府实际上已经让步,不再死守人出生时的生理性别作界线,亦即政府接受本案涉案规例违宪,不再坚持任何人必须依其出生时的生理性别使用公厕,亦不要求跨性别人士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后,才能更改身份证性别以使用公厕。
判词指,余下争议仅余涉事各方如何济助——单纯裁定上述规例违宪,还是按K先生立场权利来诠释条例以作补救。
套用相称性测试后,法官裁定上述《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第7及10条在恰当诠释下,违反《基本法》第25条,以及《香港人权法》第1(1)、14和22条。
留待立法机关权衡跨性别人士权利
判词续指,K先生不挑战公厕性别男女二分,仅质疑如何划界。法官引用终院案例,其中例子显示或应以外形划界,背后所需的不止于「现实生活体验」及贺尔蒙治疗,惟情况无法一概而论,可有不同处理方法,不宜由法庭独断,最好留待立法机关权衡,决定跨性别人士应有权利。
K先生透过律师行发表声明,分享称「我和其他仍在性别过渡中的跨性别朋友都能够光明正大,毋须惧怕被否定地使用公共厕所。这是香港的性别友善再进步的一步,期望未来香港的司法制度上都能够逐步变得更包容。目前仍然有更多需要改善的条例,希望社会大众继续关注并支持有关案件」。案件编号:HCAL 646/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