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营涉钱债纠纷 台湾百年老店胜诉
发布时间:03:00 2025-07-22 HKT
「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原由台方与港方合作,台方于去年7月最后一次供货,其后在台湾控告港方,要求取回投资款项。
本报取得合营公司最初签订的合约,合约列明「由台湾台中法院为管辖法院」,双方均同意接受台湾法院的法律管豁权。
翻查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在今年5月28日发出的判决书,原告(「陈允宝泉」之商标所有权人)主张,被告(居于香港的张姓女子及萧姓男子)向原告谎称欲合作经营陈允宝泉香港合营有限公司,并约定合营股份由原告持有51%,被告持有49%,原告出资以2020年4月29日至8月价值新台币200万元的货款抵扣。其后被告称合营公司现金不足,原告于2021年4月汇款港币10万元至被告之一的张姓女子帐户,同月汇入10万4000元至香港合营公司之帐户。
原告称,于2023年3月21日发现被告将香港合营公司之商品,低价出售至张姓女子投资的「高力信集团有限公司」,致香港合营公司发生亏损,并于2024年6月20日发现被告未依合作条款,将原告注册为香港合营公司之董事,未给予原告股份,亦未将原告登记为股东。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以诈欺手法,导致原告陷于错误,签立合作条款,受有投资285万6800元(台币)之损害。当地法官陈冠霖基于原告提出的合作条款、商标注册证明书、客户对帐单、出资证明等为证,认为与原告的主张相符,且被告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亦未提出任何书状作任何声明或陈述,故相信原告的主张为真。
陈官指,被告共同对原告诈称欲一同经营香港合营公司,确是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财产,原告本于侵权行为之法律关系,提出追讨款项属有据,应予准许,判决被告应共同给付原告新台币285万6800元,及自2024年8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利息。
判决书列明,如对判决上诉,须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状。据了解,港方至今未有提出上诉。
负责人萧先生:生意是我们打拼出来
「台湾.百年.宝泉」负责人萧先生昨向本报称,「做了4至5年合营公司,整个香港任何marketing(市场策划)、任何工作,全是由香港团队自己做,所有生意都是由我们打拼出来的!」他续指,台方未有为合营公司发薪,「他们和我们合作,他要出粮给我,我们是老板也要支薪的,我们是很勤力的企业家,不明白为何他们可以走去说三道四。」他强调,过去4年是自己有血有汗挨过,「每一间店的支薪和租金都是我们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