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所须申报是否与财务机构有关
更新时间:03:00 2025-06-12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5-06-12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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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应对外佣过度借贷问题,除当局立法规管及警方打击非法放债活动,劳工处亦要求职业介绍所申请牌照或续牌时,申报是否与财务机构于同一地点经营,加强保障。
劳工处指,若放债人因已离职外佣的借贷问题联络雇主,雇主应向放债人表明已与外佣终止雇佣关系,并要求放债人停止联络。如雇主因外佣借贷问题遭受放债人不当滋扰,可报警求助,按现行法例,违者若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而就外佣借贷,处方建议雇主与外佣保持沟通,了解对方财务状况。
其实根据放债人牌照条件第10条,放债人及其收数人士可向法律上被视作欠下放债人债项的人士追讨债项;放债人及其收数人士在试图寻找债务人时,不得骚扰任何人,也不得采取不合法或不当的收数手法。因此,如外佣的雇主或前雇主发现其地址被不当使用,并因而受到滋扰,可向相关放债人作出投诉,并要求该放债人立刻停止其不当的收数行为。
另外,劳工处于去年5月9日修订《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规定职业介绍所须在申请牌照或续牌时,申报是否与任何财务机构在同一地点经营业务,以及其持牌人或拟持牌人是否同时为任何财务机构的负责人。截至今年4月,劳工处接获并处理共3362间职业介绍所按上述规定的申报,当中41间申报与财务机构有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