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持私楼放租母覆核收公屋决定

更新时间:03:00 2025-05-03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5-05-03 HKT

  政府近期加强打击滥用公屋,截至今年2月已收回约8000个被滥用的公屋单位。六旬公屋宽敞户居于单位34年,女儿婚后迁出单位与丈夫同住,却向母亲隐瞒她手持私楼物业放租。母亲指她一直被蒙在鼓里,女儿则指买楼收租所有钱全属女婿所有,故女儿并非私楼单位实益拥有人,才没有向房委会申报。两母女上诉失败,房委会表明需在下周三执行逐出单位令。六旬女租客不服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房委会及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另希望法庭能够颁布临时禁制令,阻止房委会在下周三行使职权逐出单位。
  申请人为麦丽华,建议答辩人为房屋委员会及上诉委员会(房屋),有利害关系方为张嘉欣。现年67岁的麦丽华指她与家人自1975年起,一直合法占用葵芳邨某公屋单位,其父亲为注册租客,同住者为其母亲及兄弟姊妹。麦在1979年诞下女儿,另由于上述葵芳邨公屋单位清拆重建,麦家在1991年便获安排搬到葵芳邨葵信楼某公屋单位居住,租约订明注册租客为麦丽华的父亲,同住者为麦丽华、其母亲及兄弟姊妹、其女儿张嘉欣。
结婚并搬离 要求除名被拒
  涉案单位租约因家人生离死别等原因改变后,直至2005年,涉案单位注册租客为麦丽华本人,同住者为其女儿张嘉欣,租约亦列明为公屋宽敞户。张嘉欣2009年结婚并搬离单位,张自2009至2024年不断建议母亲为她「除名」,但母亲极力拒绝。母亲指女自后仍经常到访,也会不时留宿。
  当母亲年纪渐长、身体变差,女儿与女婿2010年决定搬回葵芳区,以便照顾母亲。女婿作为物业投资者,为节省印花税支出,以女婿、女儿、亲家母之名,先后共购入3个单位,惟麦丽华指她均不知情,她解释她作为单亲母亲,女儿在她严厉教导下成长,两母女虽关系亲密,但女儿却不敢向她透露个人、婚姻、财务或生活状况,又自认易发脾气及杞人忧天,常令事情复杂化。
房会要求缴交13.6万欠租
  两母女根据「富户政策」填报其入息资产,麦丽华指她一直不知女儿持有葵涌广场的私楼单位,女儿又指买楼由其丈夫出资,收租也全归丈夫,真诚相信自己并非葵涌广场单位的实益拥有人,两母女才没有填报张嘉欣实名持有葵涌广场单位一事。
  房委会去年揭发事件,出信警告两母女作出虚假陈述,指明会在2024年11月30日终止公屋租约,同月要求两母女缴交欠租13.6万元。
  两母女指她们提出上诉后,上诉委员会仅考虑部分对她们不利的文件,重点考虑房委会指「由于张嘉欣女士提供虚假资料而获取实质或潜在得益」。上诉委员会驳回其上诉,今年3月25日单方面认可房委会发出的「逐出通知书」,要求麦丽华在4月14日前迁出单位,两母女去信房委会表明会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房委会则表明即使如此,仍需在5月7日收回单位。
  案件编号:HCAL103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