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遗产案三房胜诉获分逾3.6亿
发布时间:03:00 2025-04-12 HKT
已故丽新集团主席林百欣(林伯)晚年体弱多病,2004年立遗嘱指明元配赖元芳及三太顾瑞英一家三口分文不获,次子林建岳获分19亿元,已故长子「林大少」林建名获分7亿元,二太余宝珠及养子林建康则平分近3亿元。三太及女儿林明珠质疑林百欣罹患脑退化症,没有能力在2004年立遗嘱。高院法官陈嘉信昨颁判词指,林百欣当年从未作出资产分配指示,二太特意把三太一家排除在外,又让儿子林建岳自行为父亲选择遗嘱指定执行人。陈官认为2004年遗嘱内容非常繁复,资产类型众多,林百欣更有4名妻子,家庭环境复杂,宣布患重度失智症的林百欣当年无能力立下2004年遗嘱,裁定三太及林明珠胜诉,将「从无到有」变相可获分3.6亿元遗产。
案中原告为遗嘱指定执行人已故律师张定球、新遗嘱执行人律师周佩华及冯蕴瑶,被告为三太顾瑞英及林明珠。
林建岳表示,对法庭裁决有所关注,他指自己作为遗嘱的其中一名持份者,现得悉原告方正研究法庭裁决,考虑会否作进一步法律行动。林建岳表明此结果并不会影响他作为丽新制衣国际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权益及对丽新集团行使所有的管治和其运作。
2004年遗嘱写错林明珠名字
林百欣生前共有两妻两妾,第一任妻子赖元芳、第二任妻子余宝珠、三太顾瑞英及四太蔡妍红。林百欣与元配赖元芳育有林建名及林淑莹,与二太余宝珠育有林建岳及林淑如,与三太顾瑞英育有林明珠及林伟钧,与四太蔡妍红育有林淑玲,林伯另育有一名养子林建康。
林百欣早于1967年及1973年订立遗嘱,亦在1974年及1993年订立遗嘱补充文件。其1973年遗嘱指明,整份约29亿元的遗产将被分成12等份:元配赖元芳及林建名各获1股、林淑莹获0.5股;二太余宝珠获1.5股、林建岳获2.5股、林淑如获0.5股;三太顾瑞英、林明珠及林伟钧3人各获0.5股;四太蔡妍红获0.25股、林淑玲获0.5股;Lim Por Him获0.5股;余下2.25股将用于建立一个信托基金,收入用于慈善用途,并向亲朋好友提供财政援助。林百欣于1974年立下遗嘱补充文件,直接指明不留遗产予四太蔡妍红。
陈官裁定有14页英文翻译及6页中文翻译的2004年遗嘱内容非常复杂,含复杂的语言和冗长的句子,规定了43种不同类别的资产分配给不同的受益人等,包括不同公司的股份、海内外的土地、停车场空间、公寓、工厂单位、证券、银行存款、独资企业生意等,更何况林伯的主要资产均是他透过公司间接持有的,不是以本人名义直接拥有,如林百欣透过丽新制衣持有鳄鱼恤的股份、丽丰控股的部分股份及丽新发展的部分股份,又透过丽新制衣及丽新发展持有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丽新酒店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
当中处理剩余遗产的分配则更加复杂,林百欣指明首2亿港元将交给林建名,再把剩余遗产的33%分配给林建名,剩余遗产的50%分配给林建岳,第二任妻子余宝珠及林建康则平分剩余遗产的17%,更写错林明珠(Pearl Ling)及林伟钧(Eric Ling)的英文名字为「Pearl Liang」和「Eric Liang」,又写错林伟钧的中文名字是「林伟君」。
裁定1973年「最后遗嘱」有效
陈官裁定林百欣在2004年12月3日病情已恶化至重度失智症,当年从未下达遗产分配指示,也从未见过复杂性高的2004年遗嘱,林建岳在没有林百欣的同意下,选择张定球作为遗嘱指定执行人,张定球仅以15至20分钟向林百欣解释2004年遗嘱根本不够。
陈官认为二太余宝珠指导林建名、林建岳、林建康讨论林百欣去世后的遗产分配,故意把三太顾瑞英一家排除在外,令三人分文不获。陈官最终裁定1973年遗嘱及1974年遗嘱补充文件才是其真正的「最后遗嘱」,三太一家则可按1973年遗嘱获分共1.5股即逾3.6亿元遗产。
案件编号:HCAP 4/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