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七被告 8‧18非法集结罪成
更新时间:04:37 2021-04-02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1-04-02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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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辩方挑战《公安条例》违宪,胡雅文法官裁决指,根据○五年终院裁定警方通知书制度合宪,警方可行使权力限制游行集会自由,终院当年维持原判,并曾考虑条例刑事化及其刑罚,故整条《公安条例》包括第十七A条亦属合宪,而裁决至今仍有效约束下级法院,法庭亦须遵从先例。在终院判决已排除争议下,法官不可重新考虑条例是否合宪及合乎比例。
法官又指今次未经批准游行虽然和平,但严重阻塞交通,加上受警方反对,案情比○五年梁国雄案件更严重,在被告有预谋无视警方反对下,若律政司提控仍属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权,这样根本毫不合理,亦使法律形同虚设。另辩方无案例引证和平集会足构成合理辩解,因此指控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提控不合比例一说并不正确。胡雅文法官再讨论「相称性测试(Proportionality Test)」,反驳辩方指条例的正当目的为公众安全,不止为配合警方通知书制度,同时有其必要,亦能平衡社会利益及个人权利。法官又认同警方数字,即二○一九年中近九百个集会获批,故条例最高刑罚五年监禁并未造成寒蝉效应,可容许法庭根据案情灵活运用。
至于辩方挑战警方执法及律政司检控不合比例地限制人权,做法违宪。胡雅文法官引述去年《禁蒙面法》终院判词,指辩方没有任何观点足以构成可争议的基础挑战执法行动违宪,警方当日或之前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控罪全不相关,未有限制被告权利自由。法官强调该游行遭反对下进行,造成港岛主要干道严重受阻,公共交通大受影响,警方当日行动指引主张忍让原则,如当日出现非法活动,现场不执法并不代表事后亦不会执法,反若当日警方执法作拘捕、使用胡椒喷雾、催泪弹等阻止游行,方可挑战行动违宪。
法官最后不认同应以相称性测试检验警方拘捕及律政司检控行动,认为既然《公安条例》违宪挑战未能成立,故警方拘捕行动自然合法,未有限制基本人权,根据《基本法》律政司提控应免受干预,除非律政司滥用法庭程序,否则法庭毋须探讨其检控决定。
胡雅文法官最终裁决指。辩方未能提出充分基础,挑战执法行动违宪,不合比例;而受二○○五年梁国雄挑战《公安条例》的终审法院裁决约束,故辩方挑战条例违宪亦不能成立,续指律政司依据《基本法》提控,辩方未能提出足够基础干预其决定,控方举证达致毫无合理疑点,遂裁定众被告罪成。
代表控方的大律师林芷莹援引黄之锋及周庭案例的法律原则,要求法庭下令各被告还柙候惩。惟法官认为还柙与否不会影响最终判刑,批准各被告继续担保,但须更改担保条件,期间各人不准离港,并须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包括BNO。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五三六——二○二○。
黎智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