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上诉明聆讯 将提多项理据

更新时间:02:30 2018-04-24 HKT
发布时间:03:00 2018-04-24 HKT
  (星岛日报报道)前行政长官曾荫权于去年二月中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被判囚二十个月,曾荫权服刑两个月后,获准保释,该上诉案将于明天(本周三)聆讯,届时将由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法官麦机智及彭伟昌处理。据悉,曾荫权提出多项上诉理据,包括原审法官就曾荫权有否犯案动机的元素,以及涉及重大的法律元素,均错误引导陪审员,以及未有向陪审员提供足够的法律指引,令致陪审员作出错误及不妥当的裁决结果,故要求上诉庭推翻定罪的裁决。
  据知,曾荫权的上诉案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Clare Motgomery,资深大律师邓学勤,以及刚获得资深衔头的大律师陈政龙出战。曾荫权提出的上诉理据,包括原审法官没有就潜在的租赁权提供适当的法律标准指引,特别是需要证明足以影响申请人履行其公职的冲突性私人经济利益的知识,而有关发牌事宜是需经过行会商议讨论,而非特首一人的决定。
  另原审法官未能给予陪审员足够的指示,令陪审团在没有任何贪污证据下,作出错误的裁决;此外,控方必须要证明曾荫权在案中是蓄意隐瞒,而不仅是不披露或公开,事实上,在所谓的利益冲突下,根本没有特别适用于行政长官的披露或取消资格出席行会的书面规定。
  现年七十三岁的曾荫权为首名前特首遭廉署首次引用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控告「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案件经过两度审讯,陪审员均未能达成大比数裁决,原审法官陈庆伟在控辩双方同意下,宣布解散陪审团。律政司于去年十一月中决定将该罪保留法庭存档,未有上诉庭批准不会「重开」,换言之,控方现阶段不会申请重审,一切有待曾荫权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上诉结果,以及视乎有否新证据出现,才作考虑。
  曾荫于于去年二月十七日被九名陪审员以八比一裁定一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名成立,控罪指他于一〇年一月一日至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身为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主席,参与决定雄涛广播有限公司(及后改名为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DBC)的声音广播牌照及相关申请时,没有向行政会议申报、披露,或向行会隐瞒他与雄涛主要股东黄楚标就深圳东海花园物业进行的事务往来及商议。
  当时曾荫权获数十名政界朋友主动为他撰写求情信,当中包括四名前政务司司长,以及前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和两名前教育局局长等。
  原审法官陈庆伟基于曾荫权拒绝与廉署配合调查,而于今年初下令曾荫权需支付原审一千五百万元的三分一讼费,即约五百万元,曾荫权早前已就讼费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