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减法定人数 长毛郭卓坚申复核挑战

更新时间:03:03 2019-05-09 HKT
发布时间:03:00 2019-05-09 HKT
  (星岛日报报道)高等法院裁定六名立法会民主派及本土派议员丧失议席后,建制派议员于前年十二月趁机通过《议事规则》修订,将全体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由三十五人下调至二十人,防止「泛民」藉点人数引发流会「拉布」。长洲居民郭卓坚与在「宣誓风波」失去议席的社民连成员梁国雄,先后入禀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相关修例违宪。两案昨一并在高院开庭审理。
  梁国雄及郭卓坚分别由资深大律师潘熙及大律师谭俊杰代表。两人均在入禀状指,《基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立法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少于全体议员人数的一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不能抵触此条文。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黄仁龙,则分别代表答辩人立法会主席及介入诉讼人律政司司长。
  潘熙指出,《基本法》第七十五条所指的「立法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大会)及全体委员会的会议,后者的法定人数受《基本法》规限,不能更改。答辩方质疑这等同改写《基本法》,潘却指这是从《基本法》其他条文的演绎,例如第七十三条列出「立法会」的各种职权,当中必然是指大会及其他委员会;第七十七条指出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这些会议必然包括委员会会议。法庭解读《基本法》用字涵义,必须秉持一贯原则。
  法官周家明质疑,如果大会及全体委员会是「一体两面」,为何要分开两个称谓。潘熙形容,全体委员会只是立法会的另一个标签,其成员组成和角色却与大会无异。全体委员会的制度承袭自英国国会传统,是法案审议过程的核心部分。《基本法》草委全面掌握立法机关传统,必不欲全体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在回归后有所改变。
  余若海反驳指,全体委员会是在立法过程中按《议事规则》产生的临时组织,其法定人数由《议事规则》决定。在宪制层面,全体委员会与大会的涵义不同:前者只能审议由大会交付的法案,却无通过法案的权力,又非立法的必经程序,不算立法程序的核心部分。《基本法》草委无理由将立法机关辖下一个委员会的法定人数限制,写在香港的宪制文件上。案件编号:宪法及行政诉讼一〇九四、一一二〇——二〇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