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新 - 治安管理修例风波(二)|北漂见闻
内地近期正在公众咨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最具争议的为第34条关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该条所列举的「违法」事项主要涉及两项,其一是「在公共场合或强制他人在公共场合穿著、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服饰或标志」;其二是「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
首先,且不论上述修订有否限制公民穿着自由,仅如何认定「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网友及法律专家已颇有微辞。精神、情感属于属于抽象及模糊的概念,缺乏客观标准,一旦立法,在实践中基本上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人认知,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不久前有新闻报道,一名女生仅因在苏州日式风情街穿和服拍照遭警察训斥,在女生表示质疑后,该名警察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其带至派出所调查,该案曝光曾引起广泛的争议。因此有观点认为,若要修例首先应界定何谓「中华民族精神」及「中华民族感情」。而这是目前内地任何法律中都未有的概念。
其次,上述条文提及「有损」及「伤害」。有内地法律专家认为,在法律上指证一个言论或行为「有损」和 「伤害」,意味该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已客观存在,而且后果可观察、可测量,如此才能被举证。精神与情感的损伤,何被衡量?现实中伤害他人感情往往只涉及道德问题,而不被判定为违法。
最后,该条文的修订亦涉及法律与道德。通常法律被认为是一个社会对其成员最低的道德要求,而不是要求每个人都成为圣贤。日常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不道德但并不违法,例如「打尖」、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一旦所有的不道德与违法划上等号,世上将难再有守法公民。
北京拼搏港青
朱小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