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峰 - 谁来解释宪法?|新‧潮

少数服从多数下,美国最高法院九位法官上周五推翻屹立近半个世纪的判决先例,裁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没给予女士堕胎的自由。
  六男三女法官在最院作了宪法解读,在尊重判决先例的普通法法制下,不容其他法院法官越权否定,更因该九位法官是由美国总统提名,并通过「政治正确」审查后由参议院投票通过获终生聘任,所以这个崭新判例已成为法律的「正确解读」。
  九位法官裁决不但影响堕胎权,更影响同性婚姻合法与否;除非诸州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或两院议员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认为必要时,国会才可提出对宪法的修正案。有当地政客指,各州可能各适其适就有关议题尝试「自决」,或推动国内的「穿州过省堕胎套餐」。
  这个案件的判决凸显了普通法法制下「判例法」的特点,容许法官以案例或制造判决先例下,不用通过立法机构就可以「制造法例」 要下级的所有法院遵循。在殖民地时代,英国枢密院的判决基本上就成为所有殖民地的法例,绕过当地立法。
  对比上述事件,也凸显了中国法制的优越,因为内地奉行的是成文法,有法可依,法官不能自己判出先例在明文规定的法例上僭建,同时若对宪法有不理解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责任及权力「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不是像外国那样交给一小撮人定夺。哪个制度更民主? 我们要清楚认识及建立对自身制度的自信。
律师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
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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