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管俊「杰」|新冠疫情下雇主责任 - 徐灿杰

鉴于2019冠状病毒爆发,不少公司需要采取额外措施来保护员工健康,香港法例更要求雇主承担额外责任,其中《雇员补偿条例》及《雇佣条例》的应用更重要,如果雇员非因工感染任何疾病包括2019冠状病毒,雇主有责任支付雇员补偿,如果雇员非因工染病毒,雇主须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及有关雇佣合约的条款给予雇员病假,并向符合资格的雇员支付疾病津贴, 如染病雇员并未完全符合领取疾病津贴的条件,例如雇员未有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日数,雇主应该体恤雇员考虑给予有薪病假。

病毒大流行下,雇员可能有机会被安排在指定检疫中心进行检疫接受医学监察及检测,在检疫期完成后雇员会获衞生署发出入住检疫中心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提供病假证明书,雇员可领取《雇佣条例》下的疾病津贴。此外雇主应该体恤有关雇员的情况作出弹性处理,包括让有关雇员放取有薪假期,或容许雇员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工作,这有助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及保障所有雇员及社会大众的健康。

因应疫苗气泡的要求,许多市民非常积极地接受接种新冠疫苗,假若雇员拒绝雇主要求有关接种新冠疫苗或进行病毒检测的要求,雇主能否解雇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如雇员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而如雇主并非基于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解雇雇员,雇员可以就不合理解雇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劳资审裁处经考虑个案的情况后,可命令雇主让雇员复职或再次聘用雇员,或雇主须支付终止雇佣金给雇员。

最后香港多个行业都受到疫情重创,有关雇员被要求放取无薪假期,就无薪假期《雇佣条例》并无作出规定,如雇主因业务需要或特殊情况必须安排雇员放取无薪假期,应事先与有关的雇员进行磋商及商议,以达成双方均同意的安排及维持良好的雇佣关系。
注册合规师公会投融资部总召集人
徐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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