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仑港——互联网券商监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内地官方媒体,先后批评跨境互联网券商无牌在内地经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违规跨境资本输出工具。
早于二○一六年中国证监会已曾点名批评一些境内网站和移动用户端,提供美股、港股等境外证券买卖服务;并表示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提供「跨境炒股」服务,提示投资者通过合法管道参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二○一九年,当时仍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的孙天琦亦曾表示,短期内不宜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必须采取商业存在模式,境外平台必须在国内有实体的商业存在,因内地法律体系、市场、监管、协同机制等方面未有条件。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全国性金融牌照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有互联网券商未取得境内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下,主要专门面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例如美股、港股;即使平台资金划拨、交易均在境外发生,也是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内地《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从业人员若需向境外提供个人资讯,需通过当局安全评估、个人资讯保护认证,或按部门要求制定与境外接收方的合同。互联网就如公海,在市场或公海捕鱼也应该受船只所注册国家监管。当局严格执行交易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机制,打击互联网券商「无牌驾驶」,完善相关监管,可更有效保障投资者利益。
金融发展策略研究所所长
詹剑仑
早于二○一六年中国证监会已曾点名批评一些境内网站和移动用户端,提供美股、港股等境外证券买卖服务;并表示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机制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提供「跨境炒股」服务,提示投资者通过合法管道参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二○一九年,当时仍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的孙天琦亦曾表示,短期内不宜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必须采取商业存在模式,境外平台必须在国内有实体的商业存在,因内地法律体系、市场、监管、协同机制等方面未有条件。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全国性金融牌照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有互联网券商未取得境内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下,主要专门面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例如美股、港股;即使平台资金划拨、交易均在境外发生,也是非法金融活动。
根据内地《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从业人员若需向境外提供个人资讯,需通过当局安全评估、个人资讯保护认证,或按部门要求制定与境外接收方的合同。互联网就如公海,在市场或公海捕鱼也应该受船只所注册国家监管。当局严格执行交易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机制,打击互联网券商「无牌驾驶」,完善相关监管,可更有效保障投资者利益。
金融发展策略研究所所长
詹剑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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