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销售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份于一九八○年在维也纳通过,一九八八年生效的国际法。其目的是为缔约国统一它们之间的商贸规则,减少营商障碍,从而为国际商业交易带来更大的确定性和降低交易成本。截至二○二一年,《销售公约》共有九十四个缔约国,当中包括世贸的多个主要成员,例如中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等。虽然中国是其中一个缔约国,但公约目前并不适用于香港,而香港也因为它不是一个国家而不能签署该公约。
  话虽如此,港府其实在这几年中都有积极推动,研究及咨询应否经立法会将《销售公约》纳入本地的法例中,在加强香港作为国际贸易中心的角色的同时,也推动本地生产总值和贸易增长。如果公约最终变成了本地法例,其内容便会直接适用于所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所以商家在订立跨国合同前,应仔细了解《销售公约》条款。
  概括而言,《销售公约》管辖私营企业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即是说,公约并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和服务。公约内共有一百零一条,分为四部份:一般规则、合同的订立方法、买方和卖方的义务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和一系列的补充规则(即有关批准、生效及保留的规则)。除非另有表明相反的意图或协议,《销售公约》第九条第(2)款指出商家理应知道在国际贸易上广为人知和经常被遵守的惯例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但由于条约始终以商家的意愿为依归,所以当事人亦有权利表明选择全部或部份应用公约。
  因此,公约在建立一个统一的制度时亦不忘留有一定的自由度,对商家是特别有益的。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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