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犯罪意识

  首宗国安法案件的判案书于本周二颁布,高院裁定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两罪罪成。
  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而言,三名法官强调,法庭关心的不是「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口号是否只有一个意思,而是考虑到案情大前提下,展示印有该口号旗帜会否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判案书指,事实上,控辩双方三位专家证人都认同,在二○二○年七月一日国庆当天关键时刻,这口号至少能够有控方专家证人刘智鹏教授赋予的含义—即将分裂主义应用于特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中。由于展示该旗帜其中一个「自然和合理的后果」,的而且确是能煽动他人推翻政权,法庭认为它已没必要解决控辩双方专家证人证供的差异。
  另外,唐英杰的犯罪意识,法庭认为他将印有口号的旗帜挂在摩托车后,显然因他有意引起公众注意。虽然唐看到警察举起紫色的国安法警告旗帜,但他依然多次挑战警方防线。这举动严重破坏公共安全,有挑战法律和社会秩序的象征,清楚表明唐希望引起市民关注和加深印象的决心。再者,一个名为「恐龙BB」WhatsApp群组内,有人不断向被告通报警方的各种防线和路障。这不仅证明唐的行为是事先计划好,也证明他有犯法。如果唐只是天真地理解了口号的含义,他不会提到「安全地点」的位置。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的最高刑期为监禁十年及终身监禁。案件押后至二十九日求情和判刑。
执业大律师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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