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杨明不小心驾驶案

  去年八月艺人杨明在马己仙峡道失事撞壆后拒绝提供血液样本,被控不小心驾驶、门窗玻璃透光不足,以及拒绝提供血液样本作化验三项罪名。有关其拒绝提供血液样本罪名,裁判官邓少雄接纳辩方解释,认为被告案发时未能理解当刻资讯,所以罪名不成立。其余两罪名,杨明原本认罪,但裁判官以其两次案底和案情严重为由,拒绝其保释申请并考虑还柙索取背景报告候判。
  资深大律师清洪反驳指,杨明两次醉驾和醉酒闹事案底是十多年前的事。他现在背景优良,而案件没足够证据显示被告受酒精影响。惟裁判官指杨明铲上行人路及直冲下山二十米,没人伤亡是侥幸。休庭后,清洪突申请推翻杨明原本认罪答辩,其理由为「on the ground of giving erroneous legal advice」,即杨明的律师团队给予他错误的法律意见,令其误以为认罪后不会被判监或还柙。裁判官接纳申请,将案件押后重审。案件由另一位裁判官处理,而律师团队亦不再代表被告。杨明准以原有条件保释,毋须还柙。
  好几宗香港案例中,如The Queen v Li Tung Hing和HKSAR v Li Wa San,法庭判决书都提及,如被告承认事实并不构成其被指控的罪行、指控不明确、认罪不是自愿的、抗辩是由欺诈引起的、或认罪是基于不完整法律意见等,该认罪可视为没法律效力。当然,不小心驾驶案件需还柙是罕见和较苛刻,但这罪名最高刑罚是罚款五千元、入狱六个月及停牌,法庭有行使酌情权的权利。
  话说回来,被告下次上庭应不承认控罪,但答辩理据是甚么呢?如定罪,是否会继续还柙或更重刑罚?拭目以待。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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