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连城——中国扩阔税基新措施(上)

  随著2019年新的内地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法全面实施,由2019年开始,非中国税务公民只要一年内在中国境内逗留满183日,境外所有收入也可能要缴付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去年三月,内地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港人等境外人士,联合推出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放宽计算境外人士在内地居住时间,从而判定是否要交内地税准则。笔者遇到很多香港朋友因不了解相关法规,担心增加自己的税务风险,故本文集中为读者分析居住天数新定义与税务关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于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满183天的人士,均须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人士,只要没有连续六年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在中国境外由境外单位提供的收入,可免予缴税。
  而六年中只要有一次曾离境超过30天,即可由该年度开始重新计算「连续年度」,并且一年内于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足90天的人士,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如果是由境外雇主的境外单位所提供,亦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34号公告,无住所之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以逗留满24小时为一天计算。笔者认为,新定义使经常前往内地工作之港人,较不易被判定为内地税务居民,亦更容易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要求,减少甚至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新法规的复杂性提高合规的难度,比以前更容易出错,企业及个人不可掉以轻心,以免增加税务风险。如面对内地税务问题,应尽快向专业的会计师咨询及进行税务规划。
冯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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