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连城——离职赔偿应否征税?

  笔者最近看到一个关于雇员获得离职赔偿后,涉及薪俸税的案例,在此与大家分享。
  该案例的背景为当事人于若干年前突然被其雇主解除职务并即时生效,然而,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服,并威胁将事件公开以吸引媒体关注。经协商后,双方同意当事人除代通知金等法定补偿外,同时可额外获得一笔酌情奖金,及允许当事人提早行使其购股权,以作为与当事人和平解约的代价。
  然而,税务当局则认为上述赔偿及行使购股权所得利润应被视为应课税项目而征收薪俸税。惟因双方对评税基准存在极大分歧,致使当事人就税务当局评税的理据及决定上告至终审法院,最终当事人获免除就上述赔偿及行使购股权所得利润缴纳任何税款。
  终审法院作出判决的理据为当事人所获得的上述赔偿并非由其作为雇员或其于过去或未来所提供之服务而所产生的报酬,并且上述赔偿实际并非其酌情奖金,其提早行使购股权之行为亦非真正意义上的提前。当事人的情况而言,该等购股权若未能于当时行使,其于日后亦会因已遭解雇而没有任何行使购股权之可能。再加上当事人前雇主亦向税务当局确认当事人于该年度并未收取任何奖金,上述赔偿仅为双方协定一个金额,实际为免除双方解约后纠纷的诚意金。法官于判词中亦提到当事人于没有理由下被解雇有可能会获得若干赔偿,此亦有可能为法官考虑判当事人胜诉的原因之一。从以上案例可见,离职赔偿于考虑适用法律原则时本身已存在一定复杂性。
冯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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