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连城——中国修订境外个税政策
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年初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3号,下称「3号公告」),并适用于2019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该公告中所述政策,不仅对近年响应国家「走出去」号召的中国个人和企业造成影响,也增加境外人士转让以牵涉中国境内资产的权益性资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对境外工作的个人而言,3号公告除对可抵免的境外税额进行细化外,也说明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处理方法,同时放宽对境外纳税凭证要求,并加入「追溯抵免」等措施,以解决因两地税务系统差异,可能导致的实际操作困难。
其中有关可抵免境外税额,须按新个税法确定性质及税额,从而计算可抵免限额,但由于各地税制不同,税种及名目均可能出现差异,于实际应用时技术要求较高,受影响人士宜先寻求专业意见。
对有外派员工的中国企业而言,如外派人员薪酬由派出方负担或支付,则其境内预扣义务维持不变;至于相关人员薪酬由境外机构支付,而其未进行预扣者,则派出方有义务申报外派人员讯息。
对境外人士而言,最主要影响则为境外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的变化,于新政策下,若发生境外企业权益性资产转让,而被转让的企业于转让发生前36个月内,其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即使被转让企业为境外企业,相关所得仍会被判定为境内所得,而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
笔者希望指出,申报所得税已为缴纳税项的最后环节,而且跨境税收处理技术性较强,故相关企业或个人宜尽早,甚至于计划阶段,考虑是否需要寻求专业意见或帮助。
冯南山
对境外工作的个人而言,3号公告除对可抵免的境外税额进行细化外,也说明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处理方法,同时放宽对境外纳税凭证要求,并加入「追溯抵免」等措施,以解决因两地税务系统差异,可能导致的实际操作困难。
其中有关可抵免境外税额,须按新个税法确定性质及税额,从而计算可抵免限额,但由于各地税制不同,税种及名目均可能出现差异,于实际应用时技术要求较高,受影响人士宜先寻求专业意见。
对有外派员工的中国企业而言,如外派人员薪酬由派出方负担或支付,则其境内预扣义务维持不变;至于相关人员薪酬由境外机构支付,而其未进行预扣者,则派出方有义务申报外派人员讯息。
对境外人士而言,最主要影响则为境外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的变化,于新政策下,若发生境外企业权益性资产转让,而被转让的企业于转让发生前36个月内,其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即使被转让企业为境外企业,相关所得仍会被判定为境内所得,而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
笔者希望指出,申报所得税已为缴纳税项的最后环节,而且跨境税收处理技术性较强,故相关企业或个人宜尽早,甚至于计划阶段,考虑是否需要寻求专业意见或帮助。
冯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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