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料阿Sir讲古——特务警察SC

  二○一九年中,香港因修订《逃犯条例》草案引发社会动荡,警队「止暴制乱」,因动乱持续多月,规模庞大及在多区同时发生,加上暴力程度严重,警方前线人员人手需加大支援,政府引用「公安条例」第40条的委任权力,特首授权警务处处长,委任其他纪律部队的合适人员,自愿为「特务警察」(特别任务警察简称「特警」)。
  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40条,行政长官授权警务处处长委任特务警察,获委任的特务警察,出更时的职责、权力、保障及豁免权,均与香港法律所委予或授予警务人员的相同。警务处处长亦可根据《警队条例 》第232章第24条雇用临时警务人员,临时警务人员的服务条件及可行使该职级的权力及特权限与相等职级的辅警人员相同。又根据《基要服务团条例》第197章第4条,行政长官可招募和维持一个名为基要服务团的团体,以协助维持或执行条例内订明的二十四项基要服务,包括政府行政、监狱的行政、管理及控制、消防服务的维持等。
  警务处处长卢伟聪于十一月十四日委任约一百名惩教署人员为「特警」 ,他们主要来自惩教署俗称「惩教飞虎队」的应变大队,负责押解高风险囚犯及应付囚犯暴动等,配备防暴武器,点三十八口径手枪及警掍等装备。经宣誓后正式入列,他们穿著自己部门工作服,手臂上有中英文的「特务警察SC」臂章(见图),主要负责守卫政府建筑物,包括防暴、处理突发和指派的工作,他们每星期当更约三天,试行成功后再委任其他纪律部队人员担任「特警」。 于十二月,又委任了约一百五十名来自入境署及海关的人员为「特警」,分为在礼宾府及律政中心一带值勤 (见图)。
  其实委任「特警」,不是甚么新鲜事物,早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因很多外籍警官参军去欧洲战场打仗(最后有十人在战事中阵亡或被俘后殉职),为应付人手不足,三百五十人获委任为「特务警察」(亦有译为特别警察),战后一九一五年,他们与另一些人士合并为「特别后备警察」,分别组成英印籍、华籍与萄籍三个大队,但因资金及社会变得平静,不久便解散。
  暴力案件增加,加上政治因素,香港于一九二二年发生了「海员大罢工」,继而引发「省港大罢工」,为了应付社会暴乱,已解散的「特别后备警察」重组,后改为永久「辅助」性质。后于一九五九年与一九四一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由平民组成的「特务警察」(另文详述)合并成为今天的「香港辅助警察队 」,俗称AUX。
何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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