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正儿 - 参考外国研新法 严惩呃预缴消费 | 社论
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结业,消费者投诉数字急升,个别受害人预缴式消费额,匪夷所思,以一名女士为例,她合共预缴186万元,包括买下直至2040年的会籍,当中181万预购了1914次私人教练堂,有效期至2050年等!海关拘捕舒适堡2名人员,涉嫌不良营商手法。这宗为近年最轰动的预缴消费案件,有议员要求政府考虑推出集体诉讼权法案,但此举并不能针对类似个案,当局应循其他方向,改革保障消费者的法例。
一般而言,集体诉讼须符合4大条件︰1︰受害人众多;2︰受害性质相同;3︰有典型性人物,以及4︰有代表人物。而被投诉的机构,需具规模并仍在运作。举个例子,一间药厂出品多年后被发现导致服务者健康受损,有大量服用者受害情况相若,亦能找出典型代表人物,就符合集体诉讼的高门槛。显而易见,舒适堡个案,除了人数较多,各受害人情况不相同,欠缺典型代表人物,并不符合集体诉讼条件,而现实是,本港亦未有相关条例。
本报认为,港府应参考外国和内地法例,例如立例规定「预缴式消费须设指定限期以及金额上限」;「提供预缴服务或产品的机构,须负上法律责任,承诺在指明期内履行」;「提供预缴服务或产品的机构,涉一定金额上限,须在消费者签合约前,讲解风险并取得同意」。经过舒适堡事件,当局不能对预缴消费陷阱,视而不见,须研究新法例,弥补《商品说明条例》的不足,以加强保障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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