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 - 颠覆中央 无好下场 | 巴士的点评
「35+颠覆案」审结,高等法院裁定大部分被告罪名成立,确认由主犯戴耀廷提出的「揽炒十步曲」,就是要颠覆国家政权的阴谋。
这宗案件有47名被告,包括主犯戴耀廷在内的31名被告,早前已经认罪。高院昨日就另外16个不认罪的被告宣判,当中14人罪成,只有大律师刘伟聪及前公民党成员李予信脱罪。
第一,确认「揽炒十步曲」是颠覆行为。《香港国安法》第22条颠覆国家政权罪与此案有关的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第二部分是「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整件事源于戴耀廷在《苹果日报》提出他的揽炒十步曲大计,关键是要反对派先进行一个非法初选,然后要求所有参选者承诺无差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不同意者根本没有机会得到反对派支持,透过这样统合颠覆团队参选,争取超过立法会过半数议席,即是所谓「35+」,然后就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瘫痪特区施政,想造成特区大混乱。其中戴耀廷的揽炒十步曲中,第九步是令香港变成发生激烈抗争,出现血腥的场面,第十步就是令「西方国家对中共实施制裁」,揽炒中央跳落悬崖,逼中央接受他们提出的五大诉求。
案中被告其中一个主要辩护观点,就是指这个大计很轻描淡写,指这个计划只是「空想」。
但高院法官在判词表示,35+的终极目的和用意非常清晰,戴耀廷已经向公众表明,是要利用这个谋划破坏、摧毁或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以及根据《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所建立的体制,所以认定整个计划是一个颠覆的行为。
可以话,戴耀廷等人当日搞出一个极其严重的推翻政府计划,如今当吹水想轻轻带过,但法庭拒不接受。
第二,违反《基本法》亦是非法手段。有被告围绕「非法手段」的定义争论,指触犯刑事法律才是「非法手段」,辩称无差别否决预算案,即使违反《基本法》第73条,即没有履行立法会议员审议预算案的职能,但违反《基本法》不是触犯刑事法律,所以并不是使用了非法手段。法庭显然不同意这个讲法,指即使并非触犯刑事罪行,违反《基本法》同样是非法手段,符合《香港国安法》第22条罪行的定义。
第三,非武力的颠覆行为一样犯法。另一类辩解是只能是使用武力的非法行为才会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2条。但高院显然不同意这种狭义的解释,判词引用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5月22日所作的说明,解释《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提到人大说明指鼓吹港独和自决、侮辱国旗国徽、煽动公众仇恨、以及瘫痪政府管治和立法会运作等非暴力行为,均可令国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坏,故《香港国安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制定的。法庭借此诠释对所谓非法行为不能作狭义解释,不能够只理解为涉及武力才是非法手段,还应涵盖其他非法手段,显示法庭非常尊重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立法原意。
这个故事教训我们,想搞政变,想颠覆中央,没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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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