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 - 许金山案引人入胜|巴士的点评
中大医学院麻醉及深切治疗学系时任副教授许金山,早前被裁定于2015年谋杀妻女罪成,服刑中的许金山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周二颁下判词,裁定许金山上诉得直,案件发回重审。这真是一宗峰回路转、引人入胜的案件。
许金山被指控将一个注满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放在车尾箱,由于瑜伽球已拔去气塞,泄漏出大量一氧化碳,最终导致妻女中毒死亡。这种高科技致死案,本身已有拍案惊奇的味道,上诉得直案件重审,更加令人意外。一般而言,高院审讯的刑事案件由于有陪审团参与判定事实,被认为就事实争议无法上诉,因此上诉本身难度低,只能因原审法官的法律观点有误,或是引导陪审团出错,才能成功上诉。
终审法院裁定许金山案上诉得直,亦主要是由于原审法官对陪审团引导出错。判词由终院常任法官霍兆刚和林文瀚撰写,指上诉争议在于,许金山妻女于2015年5月死亡,警方同年11月才集中调查涉事私家车内银色瑜伽球,负责搜证的警员供称车上没有瑜伽球气塞。直至2016年5月,警方才在许金山寓所抽屉内,找到被指涉案的气塞。
原审法官曾引导陪审团,若陪审团信纳警员证供,就能分辨谁将瑜伽球放入车内,即排除幼女的可能性。不过许金山一方提出,幼女可能将瑜伽球放入车内灭虫,而涉事私家车在警方看管下有近半年空白期,不排除证据曾被干扰。终院法官在判词认同,原审法官的引导说话或令陪审团以「不被法律容许的思路」,排除了幼女的可能,因而忽视在警方搜车之前,气塞被不慎取走或误放其他地方的可能。终院又表示,由事发至警方搜车之间相隔逾半年,加上车尾箱物品曾被移动,不能排除气塞被取走的可能。
终院亦认为,许金山寓所内还有其他瑜伽球,所以抽屉搜出的气塞本身并不重要,证据价值不高,未能指控许金山将瑜伽球放上车,同时拔走气塞。控方原审时将抽屉气塞和车内瑜伽球联系起来,存有很大偏见,原审法官至少应提醒陪审团两者没有任何联系;遗憾是法官没有妥善引导陪审团,陪审团无法适当评估证据。
许金山案的终院判决,的确是一个很好的教材,教导大家了解法庭审讯的两件事情。一、刑事案须「不留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证明被告有罪。如被告能确立案件有「合理疑点」的话,被告就应被判定无罪。许金山案的疑点争辩,是围绕谁放置瑜伽球和谁拔掉气塞,而法官的引导没有清楚指示陪审团要考虑相关重点。
二、建立证据完整链条的重要性。如果是一个真实的犯罪事件,犯人在每一步都会留下证据,而控方就要把这些证据找出来,每一步去证明。在许金山案中,终院指,控方在原审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讲述警方妥善保管车上物品。换言之由瑜伽球被放上车开始,到警方找到瑜伽球之间的每一个节点,都要有证据,特别是要证明许金山把瑜伽球放上车并拔走气塞,而不是单凭只靠推论。
现实上我们也看过有些案件,控方靠推论就能入罪,最典型是1974年跑马地纸盒藏尸案。当年少女卞玉瑛的裸尸,被发现藏身于一个电视纸盒内,附近雪糕店店员欧阳炳强被指控是凶手。由于没有直接人证,控方是凭在欧阳炳强衣物上搜到卞玉瑛衣服纤维的科学鉴证成功举证,最后裁定欧阳炳强的谋杀罪名成立,但欧阳炳强20多年来对外一直坚称自己无辜。这宗案刷新了当时香港人对科学鉴证和刑事案推论的认识。
相对而言,终审法院在许金山案中,采取一个非常严谨的态度,重视每一个环节的证据链条和法官的合理引导,最后裁定法官引导错误,案件要发还重审。
当然案件重审并不代表许金山无罪,但一切都要重新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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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