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重判九年 警钟敲响 不要装睡了

  首宗《香港国安法》案审结,二十四岁被告唐英杰被判囚九年,停牌十年。九年刑期属于重判。
  唐英杰被控《香港国安法》中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两项罪名。三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及陈嘉信在判词中详述判刑的考虑。
  一、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指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审法官认为此案属于「情节严重类别」,即判刑要在五年至十年之间,因为考虑整个犯案的情节,唐英杰不是一个单独的示威者,在这种环境下骑电单车展示港独旗帜,冲撞警员,明显是想吸引公众注意,制造极大效果;再加上事发当日是七一回归纪念日,又是《香港国安法》生效的翌日,情节更加严重。不过这不是严重个案中的最坏情况,有关口号只是一个基本呼吁而无具体分裂计划,所以法庭认为要以六年半监禁作为此罪名的量刑起点。
  二、恐怖活动罪。《香港国安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此案并无带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所以不属于严重类别,量刑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类别。
  不过主审法官就认为案情相当严重,因为被告唐英杰蓄意冲过警方防守线,他是有意做出这种行为,对道路使用者及三个受伤警员构成严重危险,更大问题是整个行动是有计划的,有意挑战警方,再加上他驾驶的是五百九十九cc的大马力电单车,若以危险方法驾驶,本身就是一种大杀伤力武器,情况严重。
  主审法官更特别指出,被告实施恐怖活动时,有分裂国家的政治目的,亦是判刑时要考虑的附加因素。
  结果法官选择在这个没有严重后果的刑期中,以九年监禁作为起点,接近法例规定的十年顶点。
  由于唐英杰不承认控罪,即使他在求情时表示有悔意,也不为法庭接纳作扣减刑期的因素,再加上犯罪情节严重,法庭完全无考虑扣减刑期,就以刑期起点判刑。
  主审法官最后判定,唐英杰被控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以量刑起点监禁六年半判刑,「恐怖活动罪」以量刑起点为监禁八年判刑,由于大部份罪行同时发生,刑期重叠,法庭认为「恐怖活动罪」其中两年半刑期分期执行,所以判六年半加两年半即九年刑期。
  对法庭判刑有三点观察:
  一、判刑甚重。今次判刑是在刑期范围内的中高位,而且完全不考虑减刑因素。若往后有人实施恐怖活动而令人重伤,完全有可判刑期范围顶点即终身监禁。
  二、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是严重罪行。被告驾驶电单车在闹市横冲直撞是人所共知的严重因素,但法庭特别指出煽动分裂国家触犯《基本法》内的根本原则,亦是考虑因素,这次判刑提醒公众,煽动分裂可招致重罚。
  三、黑手害人,爸妈最惨。被告的代表资深大律师郭兆铭指被告因愚蠢而犯罪,求情信显示被告头脑简单,被告父亲指被告很容易受政治影响,「那些坏媒体驱动他做错事」,被告的姨妈指「被告受社会上部份人和传媒的虚假报道影响」。被告的家人是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那些煽动他人犯法的黑手,他们良心过意得去吗?
  唐英杰案是首宗国安法案件,如今重判,希望敲响一个警钟,让所有人都要醒来,不要再装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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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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